個資法系列-公司於員工入口網站開闢本月壽星專區有無問題?|法務長專欄
企業員工網站中,有一專區列出了本月壽星員工,提醒我們準備驚喜與祝福。但另外有問題的是,這樣揭露資訊是可以的嗎?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資料蒐集需有特定目的即法定事由,雇主若基於人事管理中之福利措施之特定目的蒐集,即不需要另外徵得同意。
企業員工網站中,有一專區列出了本月壽星員工,提醒我們準備驚喜與祝福。但另外有問題的是,這樣揭露資訊是可以的嗎?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資料蒐集需有特定目的即法定事由,雇主若基於人事管理中之福利措施之特定目的蒐集,即不需要另外徵得同意。
新人試用期發生職災得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怎麼辦?勞工試用期間內發生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內雇主可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又或是雙方合意終止呢?104法務長從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判決帶您了解。
一般上班族離職,很擔心給人不好第一印象;但離職因素很多,其實真正擔憂的是事責可歸責於受僱者之情況﹔通常雇主主動來終止契約。 屢有所聞雇主研究發展部門之受僱者,集體跳槽前會秘密移轉雇主之技術專利,給某一競業的對手,其結果幾乎肯定會被雇主他(們)請離開,且少數雇主要求其付出一定金額之賠償。
網站註冊會員時,是不是都有一大規約要你同意,通常還沒看完就按下同意,了解它的用意為何嗎?個資法規範,蒐集個人資料時負有告知義務,讓個資當事人能夠清楚掌控自己的個資流向,那麼網站註冊時或投遞履歷時,實務上即透過事先告知徵得你的同意。
就業市場勞動供給者(指勞工或工會)及勞動需求者(指雇主),雖說就業市場運作,二者獲得短期平衡;不過,勞動需求者往往比較能左右市場的走向。透過僱用獎助,增加僱用失業勞工意願,實利己利人。
一、解除條件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在進行說明前,先來介紹兩個條文讓大家認識: 民法第99條:「(Ⅰ)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Ⅱ)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Ⅲ)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如果資遣是受僱者生涯中途站,退休則是其職涯的終點站。 如果能配合「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實施而重出江湖,(第一次)退休看似(因原味跑掉)又是生涯中途站了。 退休雖有自請或強制方式退之﹔選擇哪一個方式由得自己?
屆齡退休之職員工作疏失導致公司連帶賠償而降職,爾後又違反工作規則,公司決定開除卻被法院判決違法,原因為何?懲處時應當注意「一事不二罰」原則,具體事證也需查明。
「228和平紀念日老闆要我上班,該怎麼做?」國定假日要求員工出勤或與工作日對調,皆需徵得勞工同意。調移後之工作日即成為應放假日,若再徵求勞工該日出勤提供勞務,則依法應發給加倍工資。104法務長帶您從訴願個案了解相關細節。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或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如實申報勞工月投保薪資(以高報低)為常見的雇主違章行為。有問題是,勞工到職時即已知悉,勞工事後可否再主張雇主違反規定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