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能不能向勞工規定「陪產假」為無薪休假?此舉是否合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而第6項規定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因此雇主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約定這些產假類別一律為無薪休假,此約定自屬無效,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更能依法裁罰,不可不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而第6項規定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因此雇主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約定這些產假類別一律為無薪休假,此約定自屬無效,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更能依法裁罰,不可不慎。
個人資料的保護日漸重要,個人資料保護法列示規定個人資料,法務部也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注意資料的取得方式及隱私。那麼公司資料呢?法人資料是否也有人格權的保護?
有一報導,生醫(技)公司研發部總經理A,握有公司研發產品技術秘密,任職期間A持續密交研發產品資料檔給競爭對手,事跡敗露而遭資遣。 A遭資遣而特於離職當天,趁著辦理離職手續空檔,數十分鐘刪除公司醫療研發檔案,達1萬多筆資料。某地檢署依《刑法》起訴A。
個人資料的保護日漸重要,個人資料保護法列示規定個人資料,法務部也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注意資料的取得方式及隱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工作規則、人事規章或勞動契約上的所有約定,都要符合勞基法?如果不符合勞基法,公司就一定要受罰?律師提醒,公司要即時依法修正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人事規章等各項文件,避免爭議案件發生。
老闆要求國定假日上班,需徵得勞工之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才適法;若國定假日與平長工作日對調,雖不需給付加倍工資,但須明確指出與何日對調,更需徵得勞工同意。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罰緩。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有職場性騷擾行為之情形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其目的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提供受僱者安心的工作環境,保障其人格尊嚴,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
懷孕了被迫辭職?或者請妳主動離職?《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明確規定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職場上的差別待遇,違反相關規定之雇主,主管機關有權開罰。面臨職場歧視時,104網站也提供檢舉與意見回報之功能。
曾有國外航空公司班機延誤導致機組人員被迫滯留機場,事後網路流出空服員、機師躺在辦公室地板過夜畫面,公司認為形象大損而將照片中的人全部開除。如果發生在台灣,這種狀況是否屬勞基法第12條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公司形象,而直接開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