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朝茂
外籍專業人士截至108年6月已達3萬餘人,少數因國內政策需求而聘僱外,多數仍以企業需求為主,尤其以專門性及技術性或僑外資事業單位外籍人士來台,從事經濟活動。請參「106-108年外籍專業人士有效聘僱人數表」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雇主可聘僱他們在台工作,長期其聘僱許可長達3年;惟因業務等原因,而需短期留在國內工作者,是否有簡易優惠的方案呢?
所謂第一類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 本文乃指狹義外籍專業人士,僅以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者為限,並不包含第七款(由交通部核准),僅提及勞動部核准之外國人。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雇主應備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
但,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留期間在30日(或90日)以下之(1)入國簽證或(2)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一)至(三)30日以下):
(一)外國法人為履行(1)承攬、(2)買賣、(3)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外國人在國內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或僑外資事業單位外籍人士契約內之工作者。(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二)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工作。
(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科技部)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四)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指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並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
雇主聘僱外籍藍領勞工,絕大多數委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惟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多數由雇主自行申請,因此,建請雇主參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更容易使申請手續更周全。
(原文標題:短期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有何優惠措施?)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