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勞工都曾遇到同事該來交接時,卻臨時出狀況導致請假或曠職,為了避免公司營運開天窗,而被老闆要求「協助繼續加班」的經驗,但如果工時已滿、繼續加班變成連續工作15小時,這樣還合法嗎?事實上《勞動基準法》對每日加班上限和例假日出勤設有強制規定,除非「遇突發事件」才可不受限制規定,但何種情況屬於「突發事件」呢?
文/《104職場力》小編
同事曠職,老闆說是「突發事件」要我晚班繼續上,這樣將導致我連續工作15小時,請問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我要告公司讓我超時過勞,公司跟我說大華臨時曠職,要我早班上完繼續上晚班,讓我連續值勤超過15小時,還說這算「突發事件」,政府說這樣做是可以的,法令這樣規定可以嗎?
《勞動基準法》對於每日加班上限與例假出勤有強制規定,也就是說無法透過勞資雙方協商調整,即使勞工同意也不得違反。
但除非發生一些「極度特殊的情況」,尤其是對勞資雙方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發生時,還是可以不受單日加班上限與例假出勤規定,也就是所謂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是指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通常如暴風、洪水、地震等重大災害發生時,事前的預防準備及事後的善後工作。
則指因人為外力所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的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動、金融風暴、重大傳染病等。
指影響勞資雙方利益重大,且不能控制、無法預見之非循環性之緊急事故。
但具體內容是否符合,可能還是要看個案發生的狀況來一一檢視與認定。
如案例所發生的情況,接班人員臨時曠職,應符合不能控制、無法預期之要件,且可能因無人到班而導致客戶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但是,因事業單位日常即應預期有勞工可能因為緊急事故(如急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常到勤而設有標準作業程序與衍生之配套人力,故仍應盡速安排到場接替,如逾合理之延長時間且事業單位無適當之作為,亦難認屬合理。
小編講解答:按照案例情況說明,勞動部指出因事業單位應設有人員無法如常到勤的標準作業程序與配套人力,因此若擅自延長勞工的工時作為替代,實難認屬合理。
另外,如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工作逾12小時,要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給予連續12小時以上之休息。
如果因而停止勞工假期(包含例假、特休假等),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之工資要加倍發給,並於事後再補假1天。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4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部107年7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860號函〉
〈勞動部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0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月7日勞動2字第0980130847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9日(87)台勞動2字第049470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9日(87)台勞動2字第042710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5日(87)台勞動2字第013133號書函〉
〈內政部74年3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28566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