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炳旭(104資訊科技 資深法務經理)
原文標題:就業歧視系列-徵才條件限「限國立大學」或希望面試者「無刑事前科紀錄」,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就業歧視」?
檢視人力銀行網站眾多的徵才職務中,有不少職務,廠商希望面試的求職者須具備「國立大學」學歷,更極端的甚且限所謂「台清交」等名校,否則一律不予錄用,亦有廠商基於對職務條件或公司文化的主觀判斷,於徵才職務一律限制求職者須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上述這些徵才內容,是否有就業歧視的問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上開有關就業歧視係採列舉式規定,16種就業歧視條件的規定中,「更生人資格」、「學歷」或「國籍」(非種族) 皆不在列舉之列,故縱使廠商對於徵才條件,明列上開16種就業歧視外之其他條件,雖不合理,但並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問題。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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