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雇主可否在工作規則中禁止員工出國旅遊?

文/邱駿彥教授  
原文出處:本文轉載自邱駿彥教授facebook

關起門來說自家話,有些國人的自律性還是很低,明明媒體喊的震天響,防疫指揮中心也再三勸導,沒有絕對必要最近還是少出國旅遊,特別是到疫情比較嚴重的歐、美、中東等地區。說者諄諄聽者藐藐,就是有些人不信邪,貪圖疫情期間機票、團費比較便宜,硬是要出國旅遊,甚至為避免遭受他人側目,撒謊向公司請假誆稱國內旅遊。

結果中獎了!可這些人(例如54號案例)回來後也沒有主動居家防疫14天,仍然照常上班(因為他說國內旅遊呀!假期結束當然要返回職場),結果自己確診不說,還使得公司30幾個人都必須隔離觀察,導致整個公司完全無法運作。於是就有了「公司可否在工作規則禁止員工出國旅遊的問題」。

我國勞基法規定工作規則是由雇主單方制定即可,但也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備才行。沒有報核備的工作規則,雖未必無效,但絕對會受主管機關裁罰。問題是工作規則禁止員工出國旅遊的規定,恐怕主管機關不會核備通過才是。

憲法第10條明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其目的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的權利。若欲對人民的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的程度,且必須以法律明定,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當然,憲法規範國家與人民間之法律關係,雇主與勞工私人間固然可以約定特定期間限制出國旅遊,但即便私人間之契約約定亦不得牴觸憲法精神,否則契約仍屬無效。姑且不論契約如何約定,工作規則禁止員工出國旅遊,主管機關應該不敢逕予核備才是。

企業解決此問題的方法:

  1. 即發公告,凡是疫情期間出國旅遊者,必須事先向公司報備,未報備擅自出國者,嚴懲。此公告可加入工作規則,明定違反規定者視為情節重大,並速報主管機關核備。此公告有其合理性,蓋疫情期間出國旅遊,有可能回不來,或者回來後必須自主管理14天,肯定對公司人力安排帶來困擾。此公告目的不在限制人民遷徙自由,而是為確保公司正常營運所需的人力預為安排。
  2. 員工欲出國旅遊者向公司報備後,可以請員工簽下切結書,如因旅遊回國確診而導致公司受有重大損失者(例如傳染其他多數員工,導致整個公司停業,或必須全面消毒等費用)必須由員工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員工明知不可為之,仍一意孤行前往風險極大之重災區,導致雇主受有損失者,可認為勞工未依債之本旨提供優質勞動力,此乃勞動力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自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其實我對於那些明知到重災區很危險,但自以為不會那麼倒霉被傳染,且其被傳染亦不違背其本意者,我覺得那是「未必故意」,法律上未必故意是要以故意論的。而且這些貪圖疫情期間團費、機票便宜,而一意孤行出國者,回來後不管有無確診都還可以領取生活補助款,甚至確診者都還可以使用健保,說老實話,我很不以為然。

不過,我更擔心的是現在是3月,大四畢業生可能會很想利用便宜機票揪團畢業旅行去,這才是防疫很大的擔憂。所以中原大學宣布本學期不再使學生到校上課,全部採取網路學習的作法,我覺得是很正確的措施。在這個疫情期間,誰能順應時勢率先推出利用網路,未來一定跑的比別人快。企業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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