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全勤獎金凸顯「友善育兒」職場之善意,謹記「保護女性」不應流於口號|觀點

臺灣目前已邁入「生不如死」的少子化社會,未來不但有勞動力缺乏的議題,企業人資也該更重視職場「友善生育」、「保護女性」的相關措施。日前主管機關針對全勤獎金的辦法提出修改,如女性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此舉不只符合需求,也反應出「保護女性」應有實際作為,不該只是口號。

文/許朝茂

民國112年4月初,主管機關針對「全勤獎金」主動提出修改:如女性員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對於勞工(不論是女性、男性配偶勞工)而言,讓他們的壓力解除不小,特別是「少子化」盛行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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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少子化」初期,人口仍能微幅成長;而今已是面對「生不如死」的時代(編按:指人口負成長,即出生人數低於死亡人數);惟問題愈來愈複雜,已經提升至國安層面的危機,此時維護「少子化」政策,豈非國人盡力而為(如「生產報國」)之時?

勞工請假規則〉原第九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只要勞工合情理(婚喪)、因公務,而無法出席場域,因此,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非常實際(務)。

因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女性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若請產假,雇主可不給薪。而若女性勞工同樣理由,且改請「普通傷病假」,只要未超出「普通傷病假」30日,仍有1/2薪。卻引發「全勤獎金」,是否該發給?

此時如為維護「少子化」政策,應從「保護女性勞工」的方向著眼。

不得扣全勤獎法規

今基於改善「少子化」政策考量,主管機關提出增訂:「雇主不得因勞工 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或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

不得扣全勤獎金之合理性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其法理分析於下:

一、解析不扣發全勤獎金之各種假理由或設計

「全勤獎金」指若勞工在單位週期內(通常以一個月為期),持續工作期間未曾因事因病而缺席,則雇主獎勵其工作不倦精神,而給予工資以外之獎勵。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足見全勤已非理論實況,應接受實務部分例外。且就其性質以公務、職業災害、民情(俗)等,換言之,在企業經營及勞工工作間,若因前述理由,不影響勞工「全勤獎金」之發給。

二、扣發其全勤獎金,情理不容(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

內政部公布台灣出生率(1.2%),數十年均呈現偏低現象,此時女性勞工有意願妊娠,主管機關及雇主應為「少子化」盡力者,加以鼓勵,至於因妊娠所請產假而扣發其全勤獎金,豈不有違「少子化」政策?

就實際面而言,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其身體收受重大挫傷,勢必請假經由適當期間休養,此際雇主給予協助,由勞工請7天產假或普通病假,絕對有利溫馨勞資關係維持:但若扣發其全勤獎金,頗有違情理之憾。

三、若扣發其全勤獎金,既不符「比例原則」,且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宗旨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並無7日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受僱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請求7日及5日之產假,雖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今勞動部指出「雇主得否因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法無明文。」;但,《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相關之「全勤獎金」失之周延甚至衝突之處,主管機關自應為二個法規前述失調之處延續《性別工作平等法》宗旨: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增補其疏失。

再說妊娠後而流產,得請產假,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據,若女性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改請普通傷病假,因而扣發其「全勤獎金」,使得流產前之工作績效與普通病假二件事對比,凸顯不符「比例原則」。見證勞工請婚假、喪假,僅屬民情且婚喪假(最多8日),而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改請普通傷病假(最多7日)與婚假、喪假相比,其比後者之情理需求更勝一籌。

小結

台灣職場女性工作平等保護在主管機關及企業主共同努力,明顯進步。其保護女性工作保護盡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始得女性勞工產假不扣發「全勤獎金」。

生育率屢屢下跌至「少子化」影響惡化之際,若女性勞工面臨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改請普通傷病假,還要扣發「全勤獎金」?請企業應謹記:「女性保護」絕非宣言口號。

(原文標題:讓全勤獎金凸顯友善職場之善意,對女性工作平等更友善)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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