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產業關鍵技術及發展,4月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主要增訂第3條有關「經濟間諜罪」,防範有心人竊取核心關鍵技術,為營業秘密更加一層把關。而營業秘密又包含哪些?本文一次帶您了解。
文/《104職場力》小編
經濟發展、技術革新快速,各國皆致力於研發創新,掌握高科技技術、培養科技人才。而有鑑於當代國家的競爭絕非過往僅只傳統武力,全球產業鏈分工、地球村形成下,更包含了經濟、市場規模、產業人才等角力。特別是科技研發,也為一國發展、國家安全不可忽視一環。
對此,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不被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等不法侵害,以及高科技產業競爭優勢與發展,行政院、各黨團及朝野立委皆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欲完備相關配套法制,維護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
因此4月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續行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部分修正草案,特別是新增「經濟間諜罪」(第3條),任何人皆不得為外國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
行政院版本的《國家安全法》草案,主要修正(增訂)條文第3條,其要點為: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
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
同時第2條將「人民」修正為「任何人」,並增列「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為了周延及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理由之一是《營業秘密法》並未針對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為特別處罰規範。避免產業核心關鍵技術遭非法流至境外,造成對國家安全及產業利益之重大損害。
朝野立委以行政院版本作為基礎,修正部分多有共識,也有部分條文保留,則待後續黨團協商。
而此次《國家安全法》草案初審中,第3條所指的「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草擬明示以下4種行為:
包括了利用不正方法(竊取、侵占等)取得,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持有者未有或逾越授權重製使用洩漏等;所有人告知應刪除而不刪除;或者知道其他人擁有營業秘密及前面所提之情形,而取得、使用洩漏等。
同時草案也新增第8條違反經濟間諜罪之罰則。
為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等,而有上面所述之行為,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金。
若是意圖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而有上面所述之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另外也因高科技之技術研發影響之龐大,若該犯罪所得之利益超過上述罰金上限,參酌了《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3項的規定,也明定了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彈性調整,不法所得利益2倍~10倍範圍內加重。
而不論是《營業秘密法》或本文的《國家安全法》,其所提及之「營業秘密」是什麼?公司什麼資料屬於「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
上述這三點於學理上稱為「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如果該資訊並不符合上面三點,即不屬於該法所稱受保護的營業秘密。
而企業內的營業秘密,大致可分為「商業性」及「技術性」兩種,前者如客戶名單、進貨成本、營收分析等經營相關資訊,後者如特定產業研發技術、方法和配方等資訊。
又企業常見作法為文件上加註警語﹐限制瀏覽權限等。但如果資訊上頭並未標示「警語」,就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嗎?事實上,重點在於保密措施之落實與否,而非警語標示。
如一只文件雖加註警語,限定特定人瀏覽而不得任意外流,卻公開陳列於任何人皆能取得之處、布告欄,就是欠缺合理之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個要件),而無法認定為營業秘密。
又業務持有的客戶資料,先前已和公司簽訂相關保密契約,受雇期間不得隨意外流,儘管文件內並未註明警語,仍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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