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證照對於勞工而言,是求職找工作的一大利多,但勞動顧問提醒:應當好好保管及使用,許多企業或新雇主會和具備特定證照的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但勞工在獲得工作保障的同時,也應切記在轉換企業之際,不應忽視幾個常見的「個人干擾因素」導致證照生變、甚至影響其工作或入職。
文/許朝茂
張君接獲一家業界名列前茅之企業錄取通知,錄取通知說明:「請報到時攜帶證照,並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然,張君顧忌其證照目前仍為尚未離職服務企業使用其證照,使用期間尚未屆滿(只剩6個月),此刻張君可因此而「拒絕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嗎?
個案在眾多應徵者能脫穎而出,證照因素居多。照常情說,企業通知錄取者報到,並要求擁有證照錄取者,常理而言,表示企業非常期待錄取者報到連同證照也能一併準備齊全。
面試時,張君承認具有該職務所需證照;並未告知應徵企業其證照仍供目前在職企業使用,且期間尚未屆滿,擔憂遭到應徵企業將其解僱,因此反而陷入進退維谷的處境當中。
本文不討論張君行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而是希望叮嚀勞工:面臨證照與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簽定,勞工應提前單邊思索一己之問題,讓「證照問題」不至於成為報到新職的絆腳石。
證照確實是應徵及錄取之加分利器,證照可以證明勞工在該職務上的專業受肯定,帶給企業莫大的辨別專業方便;但是勞工在提供時應排除個人因素干擾,讓證照運用滿足新企業之要求及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期待:
企業提出證照員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原因不外有二:
上述情況,企業期待使用證照員工途徑可能偏向「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即優先錄用已擁有證照者,並按月發給專業津貼,以縮短證照員工培育及應急。
部分業者如醫院之護理人力,醫院則採「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在其實習期間提供考證培訓費用,並鼓勵護理人員積極檢定證照,一旦護理人員取得護理師證照,即可為醫院所用。
因業者必須遵守規定,為業務考量須優先錄用具備證照者,求職者面試時應主動向企業提出或詢問,若無法滿足雇主對證照者約束,避免進一步僱傭關係面試。
勞工個人因素,常妨礙或無法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如出國進修、結婚或證照使用未屆滿等不可測因素。勞工事先要釐清,上述情況發生可能性、妨礙職務之執行程度、可能涉及違規等,應徵前不能視為上述情況與與僱用相關性低,過於自信或樂觀估算,反而意料不到違反企業僱用之本意。
切記出國進修、證照使用未屆滿等因素,上述均屬於事由可預期且歸責於應徵者;且上述情況應避免捲入面試過程而讓面試變成複雜,一旦妨礙僱用期待或標準,勢必無法獲得企業之青睞,恐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證照因屬性及市場供需(量)等因素,該證照之專業津貼並無法定行情,通常參考各行業現有行情。另因企業對證照重視程度,使得專業津貼存在與坊間一定幅度之差異,此類企業給予專業津貼通常高出一般行業水準。
勞工同意其證照為企業使用,非唯一以專業津貼作為衡量標準,證照與專業成長應相輔相成;若能以證照運用於專業實務為優先考慮,則最低服務年限及專業津貼二項因素,可能屈居考量時非首名之因素。
勞工擁有職務所需證照,為其執行職務或應徵新職務,均有不爭之優勢,理當好好單純保管及使用。
而企業或新雇主使用勞工證照期間,與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也是理所當然;而勞工於轉換企業之際,不得忽視個人部分干擾因素預期發生,應先釐清將可能干擾且優先排除,讓證照對新職務更發揮其助力。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原文標題:雇主錄取證照員工,但員工可拒絕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