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7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最快今年5月起,懷孕未滿3個月的勞工不幸流產,若請的是普通傷病假休養,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周;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周;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5天。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現行只有性工法明定懷孕未滿3個月的流產假天數,還有不可影響受雇者的全勤獎金,流產假期間的薪資給付,則回歸軍公教、勞工各自適用的法規,但勞基法第50條只有明定產假、懷孕3個月以上的流產假工資照給,沒有規定到懷孕未滿3個月時流產假的薪資給付,所以雇主沒有照給薪的義務。
他進一步說,因此除了不給薪的流產假,懷孕未滿3個月的流產勞工可能會選擇請半薪的普通傷病假。不過,由於部分勞工的薪資結構涵括全勤獎金項目,勞工若請普通傷病假,全勤獎金可能就拿不到,過去有民眾為此反映不公,也有地方政府來函詢問過。
黃維琛表示,基於母性保護精神,勞動部參考性工法註意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日後勞工若因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這也是繼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後,第5個納入不得扣全勤獎金的假別。預告期間為14天,黃維琛說,後續經法制作業,最快可望在5月正式公告上路。
※ 註解:此處的「性工法」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簡稱,常見簡稱「性平法」亦常用作「性別平等教育法 」,因此在閱讀時請您務必留意法規全名,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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