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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 3133次觀看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上路,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職場新訊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勞動部已完成相關法規修正,並於111年4月30日起實施。在台工作滿6年以上,或是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的僑外生,可以從事製造、營造、部分農業、海洋漁撈及看護工與指定產業中階技術工作,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行政院核定「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勞動部已完成相關法規修正,並指定自111年4月30日起實施。

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以上僑外生,符合薪資與技術條件規定標準,可由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次許可最長3年,期滿可申請展延,且無工作年限的限制,將能留用資深移工及我國自行培育的僑外生,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來源:行政院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 適用對象: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的移工,以及取得我國副學士(專科)以上學位的僑外生符合薪資或技術條件者,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留用。
  • 薪資條件
    1. 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逾3萬3千元或年總薪資逾50萬元(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續聘回歸3萬3千元)
    2. 社福類: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逾2萬9千元、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逾2萬4千元。
  • 技術條件
    1. 產業類或其他指定工作:符合勞動部彙整各部會所提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但經常性薪資逾3萬5千元者,免技術條件。
    2. 看護工作:應同時符合我國語言測驗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資格條件。
  • 開放類別
    1. 產業類:製造業、營造業、農業(限外展農務、蘭花、蕈菇、蔬菜)、海洋漁撈。
    1. 社福類: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
    2.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
  • 名額核算:為保障國人就業,產業類個別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且移工、中階人力及專業外國人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

而關於申請中階技術人力之適用對象、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申請人數、雇主申請及管理、轉換雇主、收費標準等規範,勞動部已同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等法規命令及其相關行政規則,並均於111年4月29日發布,指定4月30日實施。

1. 申請資格與人數比率

雇主於申請時,中階技術人力的資格與聘僱移工資格相同

例如製造業應屬於特定製程行業並取得經濟部認定函,始得申請聘僱,且針對每個行業,都有訂定其申請比率或人數限制。

以某製造業公司適用移工核配比率20%為例,該公司中階技術人力比率為移工核配比率之25%,即為5%(20%*25%=5%),且該公司同一勞保證號內所聘僱移工人數、中階技術人力人數與外國專業技術人數加總,不可超過總員工數的50%。

2.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資格,應同時具備「年資」、「薪資」與「技術條件」等規範,移工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至少應連續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或已達就業服務法累計工作年限時,始得轉換身分為中階技術人力。

3. 薪資條件

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3萬元,從事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若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每月總薪資則應達2.4萬元。

另基於留才考量,首次聘僱副學士僑外生每月經常性薪資為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且外國人同時應具備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條件之一,始符合申請資格。


國內求才招募不足時,始得向勞動部申請不足人數之外國人聘僱許可

勞動部另外也提醒,為兼顧保障國人就業及留用優秀人才,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仍須踐行國內求才招募程序招募人數不足者始得就不足人數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作業流程

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作業流程圖

相關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之管理部分,如健康檢查、入國或接續通報、生活管理、地方政府訪查、解約驗證及轉換雇主等規定,原則均與移工現行規定相同,以保障中階技術外國人權益。

而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許可前,應先取得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併同雇主國內求才證明、申請書表、地方政府開立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等文件,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路申辦。

另相關法規、申請書表及QA,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或撥打1955、02-89956000專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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