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能用「給加班費」打破連續工作4小時的限制嗎?律師:休息規定是強制性的

常有餐飲業、服務業面對業務尖峰的顧客人潮,因人手不足、或無法暫停營業,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中間未讓員工休息30分鐘的狀況,有業者指出與員工已約定「以加班費代替休息半小時」,是否可行?律師指出:雖勞資雙方可能因增加薪資而達成共識,但此項約定並未免除雇主應遵守的法律責任,因「勞工每工作4小時,必須休息30分鐘」的規定屬強制性,不可違反。

文/彭成翔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餐飲業因應尖峰用餐時間的忙碌情況,常常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這也成為雇主在排班時的一大挑戰。那麼,雇主是否可以與員工約定,每日連續工作6小時,並以加班費補償中間應有的半小時休息時間呢?

律師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工作4小時,必須休息30分鐘。這項規定是強制性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工免於過度疲勞。若雇主與員工約定不休息,而以加班費代替,該法律行為將無效。

雖然《勞基法》針對某些特定工作性質,譬如輪班制、連續性或緊急性工作,允許雇主另行調整休息時間,但根據勞動部及法院的解釋,所謂的「連續性」,是指工作性質上無法中斷的情況,例如空服員因飛航工作特性,無法隨時替換
人力。

然而,勞動部的訴願決定書指出,儘管餐飲業在尖峰時段確實十分繁忙,但這種繁忙與工作無法中斷並不相同。餐飲業的服務可透過人力調配來維持,因此不符合可調整休息時間的例外規定。

律師提醒

雖然雇主可能以加班費補償員工的休息時間,且員工可能因為增加薪資而同意這種安排,但這並不免除雇主必須遵守法律的責任。

勞基法》賦予勞工的休息權利是不可被免除的。因此,雇主在排班時應特別注意,避免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而未給予適當休息,以免違法。

  • 參考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湖勞簡字第37號民事簡易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決。

(原文標題:餐飲業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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