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靜離職」是門學問,起心動念後、千萬別走得匆忙|觀點

近年興起的「安靜離職」風潮,表示在職場中累積不滿愈久者終將不甘寂寞,自然也將開始「安靜尋職」。只是尋職及離職既是科學也是藝術,需得體因應,讓「安靜離職」成為「離職安靜」,無須驚動他人。

文/許朝茂 顧問

111年10月下旬《104玩數據》調查,企業觀察約31%員工正在「安靜離職」;它指勞工心理與工作貌合神離,進一步而言,鬆動了其工作價值觀如專業發揮、工作成就、薪資與福利、工作環境等;然,除保有一份月薪之外,其他工作價值皆可拋,勞工心存繼續工作之意願剩下幾%?

延伸閱讀:你也「安靜離職」了嗎?企業觀察3成員工已在「工作中」離職|104玩數據

「安靜離職」期間,其工作態度扭曲主要特徵:「做完工作,非做好工作」,且無法精進工作內容(73.8%)、開會不會主動發表意見(44.4%)、交辦新任務總是找理由拒絕(42.2%)、每天只想準時下班(39.0%)。工作真的只剩下填滿8小時外,卻掏空工作者之靈魂。

年節將近,「安靜離職」潛伏人數將暴露愈來愈多的趨勢;職涯不停止往前邁進,「安靜離職」者,認真思考下一步不遠了。


「安靜離職」異動考量之相關因素

  •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摘要)約定: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摘要)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3.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之一: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安靜離職」請別走得匆忙

「混沌理論」提醒勞工無須排斥職涯新變動,「安靜離職」不必然與其有關;然,「安靜離職」的下一步總需預先思索,始能期待有新未來:

1. 「安靜離職」與調動工作有關?

企業對新進勞工人力配置,若不符既有專業或興趣時,以至於自己受僱不久陷入「安靜離職」情況,則應主動請企業HR參考個人於企業內部職涯計畫,討論目前職務或可能調動未來職務。此類「安靜離職」傾向企業人力配置發生不當,長期論之勞資二方皆輸。

「安靜離職」可能是企業臨時性工作調動所致,在調動期間因為非原先職務,且目前職務暫時支援;但已經超越調動期間。此刻更應該通知HR部門回歸自己原來職務。

2. 最低服務年限有彈性?

若因「安靜離職」,工作心態上已經貌合神離,且企業使用勞工職務上證照情況,思索職涯下一步時,最先應想到(1)、(2)議題:(1)所簽訂最低服務年限,距離解除約定之時日、(2)不幸提早解除約定之需,違約金規定及承受程度。

其實企業與勞工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其核心在於證照需求及使用,每個企業對職務證照需求及使用不盡相同。尋覓新職前思索下一個職務,應不忘深入了解新雇主(企業)對勞工證照需求及使用其中的內涵:綁約年限、職務專業需求(程度)及津貼金額等因素;能將之前證照使用不盡理想情況,加以改善。

3. 離職後「競業禁止」會變成限制期待下一個工作?

已經「安靜離職」許久後,思索下一個工作,本可自由挑選期待之工作;惟目前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時,一旦想尋覓新工作提出辭呈期間,若無意外原企業將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因此,限制挑選下一個工作之空間。

勞工察覺陷入「安靜離職」後,趕緊調離與營業秘密相關職務,將有利於日後離職,企業可以減弱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4大項(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之要求,因勞工職務與營業秘密期間脫離,有利於下一個工作挑選之自由度。

4. 不要讓離職後悔的事

離職真心話,至少應保有無惡意、無虛偽,感受不出感恩或不宜告知之事避免說出,缺心的話絕非肺腑之言。

記住原職務績效等值得反省的事(件),使自己成長;切忌將不良的過去式體驗公開變成討論或笑話個案,反而會傷害自己,應懂得保護漫長的職涯優良紀錄。


小結

近年興起的「安靜離職」風潮,表示在職場中累積不滿愈久者終將不甘寂寞,自然也將開始「安靜尋職」。只是尋職及離職既是科學也是藝術,需得體因應,讓「安靜離職」成為「離職安靜」,無須驚動他人。

(原文標題:「安靜離職」顯已貌合神離,你會思考下一步?)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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