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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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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請假嗎?當然可以,但是千萬要小心拿捏分寸,千萬不要因為「太做自己」而因小失大。日前有網友在網路論壇表示自己剛入職,在3個月試用期間共請8天假,4天提前申請、4天當天臨時告假,最終主管卻告知她「不續聘」的決議。專家指出:請假是勞工應有權利,但應確實做好「工作交接」、「職務代理」以及「盡告知責任」,避免造成相關人員的困擾,產生不好的職場評價,最終因小失大。
「試用期」是職場常見且熟悉的規定,但究竟所謂的「試用期」是約定俗成、還是有法律規範的呢?雇主可以任意指定試用期間,甚至訂下「延長試用期」的規則嗎?又假設雙方合作不愉快,雇主想要提前結束合作關係,一定要走完「試用期」才可以嗎?專業律師透過法院判例來告訴你答案!
一名網友在《職涯診所》表示自己做了5份工作,但每一份都撐不過試用期,不續聘的原因都是不夠積極。他曾向主管了解積極度不足的部分,主管卻只說「好好做事就好」沒有其他說明。網友提到即使他如期完成主管交辦事項,最後還是一樣被資遣。他真心求救「到底要多積極才能通過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