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交通費 可列扣

2023-05-03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的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才能申報扣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可依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官員表示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台幣1元時,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的「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官員舉例,甲公司2023年3月至4月派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花費票價1,530元、左營至台中花費票價790元,以及左營至台南花費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

營業人在今年5月15日申報3月至4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當期三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

官員表示,員工出公差由公司支付旅費,若營業人要將此類交通費申報扣抵營業稅,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每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要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時才能認定;營業人如果無法提出,則無法順利完成扣抵。

【產業新訊】若您願意提供更多的產業趨勢、業界人才動態、工作機會等資訊至《職場力》 >> 歡迎來函


更多與【稅務法規】相關的稅務法務資訊,都在《104職場力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