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負擔保費轉由員工承擔 工會遭罰5萬元訴願駁回

2026-10-25 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台北市某職業工會將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職業災害保險及勞退金提繳從員工薪資扣除後,短付員工薪資。工會不服相關保險違規已遭勞動部裁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不應重複處罰。不過,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會認定,工會確實將原應自行負擔的費用轉由員工承擔,即使事後補還,仍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規定,決定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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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某職業工會發現,依工會提供的薪資資料,扣除事假工資、伙食津貼及全勤獎金後,工會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由於該工會屬乙類事業單位,且5年內第2次違反相同規定,勞動局裁處5萬元罰鍰,並依法公布工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該職業工會不服,主張短付工資差額是雇主依法應負擔的保險費及退休金提繳款項,並非工資,認為不能全數列入短付工資。此外,勞動部已就延遲加保及申報等違規事項,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相關法規裁罰,工會認為,再依勞基法處罰有重複裁罰之虞,並主張自身沒有故意或過失,5萬元罰鍰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台北市政府訴願會指出,工會代表人在勞動檢查時已承認,確實將原應由工會負擔的勞健保費、職災保險費及勞退金提繳款項轉由員工承擔,且自承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相關會談紀錄、出勤紀錄及薪資單等資料,均可佐證違規事實。

訴願會進一步表示,依勞動部函釋,雇主未在勞動契約約定的日期全額給付工資,即使事後補發全部或部分差額,仍應認定違反工資全額給付規定。因此,工會事後返還相關費用,並不能免除原有違規責任。

至於重複裁罰的主張,訴願會認為,勞動部針對延遲加保、申報等行為,與勞動局針對未全額給付工資的處分,所依據的法規、行為態樣、處罰目的、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均不相同,屬不同違規事實,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訴願會也指出,該工會身為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對相關法令負有注意義務,且並非首次違規,難以主張沒有過失。考量其屬乙類事業單位,且為5年內第2次違反工資全額給付規定,裁處5萬元罰鍰並公布相關資訊並無不當,最終決定維持原處分,駁回工會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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