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09 | 5836次觀看

同性伴侶結婚,雇主該如何給予婚假?婚假有無期間限制?|法律小教室

文/ 蔡菘萍律師
原文標題:同性伴侶結婚,應否給予婚假?

最近社會上火熱的同性伴侶結婚議題,大家應該耳熟能詳。在大法官於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而立法院則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2日也剛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於同月24日開始施行後,如勞工為成立同性伴侶之婚姻關係,雇主應否依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勞工婚假?如雇主不給予勞工婚假,會違反什麼法律規定嗎?另外有關勞工婚假,實務上又有那些問題?

首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於結婚時依法應給予婚假。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則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據此同性伴侶間與異性伴侶相同,均可透過結婚方式成立婚姻關係,差異在於同性伴侶之婚姻關係需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異性伴侶間則是適用民法規定,但兩者間均係成立婚姻關係。因此,如勞工因成立同性伴侶間之婚姻關係,雇主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給予婚假。

再來,若假設雇主表示因勞工是成立同性伴侶婚姻關係,而非傳統異性婚姻關係而拒絕給予勞工婚假,對此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雇主此行為可能會構成性別歧視行為,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將受主管機關裁罰新台幣(下同)30萬元至150萬元之罰鍰。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開始施行後,如勞工以成立同性伴侶婚姻為由,欲向雇主請婚假,雇主即應給予婚假,不得拒絕,否則恐將面臨因性別歧視行為所生之行政上裁罰。又勞工如因此受有損害時,亦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對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最後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得向雇主請八日之婚假,但八日婚假究應自何時起算,婚假有無期間限制?勞工如離婚後再婚,可否再請婚假?

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函釋意旨:「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婚假原則上自結婚(指登記日)前十日起至三個月內請畢,如需於該期間外請婚假,仍得於雇主同意時於一年內請畢婚假,因此請婚假是有起訖期間。至於勞工離婚後再婚,或原配偶死亡後再婚,勞工得否再請婚假,依內政部75年12月26日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釋意旨:「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雇主對再婚勞工仍應給予婚假。

結婚對勞工是人生大事,對於雇主與勞工均為喜事,而勞工請假規則亦賦予勞工得請婚假之權利。而婚姻關係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已明文承認同性伴侶結婚之權利,雇主即應以平等的態度面對同性或異性婚姻勞工,不得因性傾向給予不同對待,否則將產生性別歧視的違法行為,不可不慎!

【關於作者-蔡菘萍律師

  • 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人/調解委員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

更多 婚假權益 的《104職場力》推薦好文:

追蹤【104職場力】粉絲專頁、職場更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