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通訊軟體普及,職場中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事項也成為常態。但是許多勞工反應,即便下班休息時間仍常收到主管的工作訊息,根據勞動部110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指出,近一年46.3%勞工有加班情形,其中有24.2%勞工被收到「加班」LINE訊息,約有277萬的勞工曾於下班時間收到電話或LINE指示。
文/《104職場力》
叮咚!下班後又收到主管的交辦工作訊息,該視而不見?還是認命的打開訊息?
科技日新月異,智慧型手機與即時通訊軟體普及,以往工作往來透過電子郵件或公司內部系統,今日多被「通訊軟體」取代。
疫情更影響你我生活與工作方式,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成常態,也因此導致上班族的工作情形 "Always On",難以將「工作」、「生活」兩者明確分割。如此傳送訊息的便捷與即時性,雖然打破時空藩籬並減少交流成本,卻也使人們過度依賴而無法割捨。
為了解勞工工作狀況、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及職涯規劃等情形,勞動部每年辦理「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調查勞工對工作環境的滿意情形、目前工作狀況、教育訓練、工作與生活平衡情形以及職涯規劃。
而110年度的調查實施計畫以 110 年 5 月之情況為準,實施調查期間為110 年 6 月至 9 月,透過採郵寄問卷方式辦理,輔以電話催收,總計回收有效樣本 4,130 份。
根據此次調查,勞工近一年有延長工時(加班)者占 46.3%,較 109 年上升 2.5 個百分點,其平均每月延長工時為 14.9 小時。
按職業別觀察,以專業人員有延長工時者占65.5%最高,其次為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之 54%;有延長工時者之平均每月延長工時以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之 22.9 小時最高,其次為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20.3 小時。
若按行業別觀察,以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有延長工時者占 57.7%最高,其次為金融及保險業之 55.3%,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之 54.3%居第三;有延長工時者之平均每月延長工時以製造業 19.4 小時最高,其次為不動產業 18 小時,運輸及倉儲業 17.2 小時居第三。
項目別(行業) | 樣本數 | 沒有 加班 | 有加班 | 平均每月 延長時數 |
---|---|---|---|---|
總計 | 4,130 | 53.7 | 46.3 | 14.9 小時 |
工業 | 1,426 | 49.3 | 50.7 | 18.9 小時 |
製造業 | 1,001 | 47.3 | 52.7 | 19.4 小時 |
服務業 | 2,636 | 56.0 | 44.0 | 12.4 小時 |
批發及零售業 | 725 | 61.9 | 38.1 | 11.5 小時 |
運輸及倉儲業 | 149 | 55.6 | 44.4 | 17.2 小時 |
住宿及餐飲業 | 197 | 58.6 | 41.4 | 10.2 小時 |
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 | 158 | 45.7 | 54.3 | 12.8 小時 |
金融及保險業 | 190 | 44.7 | 55.3 | 11.9 小時 |
不動產業 | 88 | 64.6 | 35.4 | 18.0 小時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 201 | 42.3 | 57.7 | 15.5 小時 |
支援服務業 | 163 | 74.4 | 25.6 | 15.9 小時 |
公共行政及國防; 強制性社會安全 | 111 | 52.4 | 47.6 | 11.8 小時 |
教育業 | 185 | 52.8 | 47.2 | 9.7 小時 |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 254 | 49.1 | 50.9 | 11.4 小時 |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90 | 50.6 | 49.4 | 13.1 小時 |
其他服務業 | 125 | 55.3 | 44.7 | 11.3 小時 |
而在延長工時(加班)者 46.3%中,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方式交辦且當下即執行工作占14.5%。
項目別(行業) | 樣本數 | 下班後交辦工作 | 當下即執行工作 | 平均每月交辦 且執行工作時數 |
---|---|---|---|---|
總計 | 4,130 | 24.2% | 14.5% | 4.6 小時 |
工業 | 1,426 | 19.4% | 11.3% | 3.9 小時 |
製造業 | 1,001 | 19.3% | 11.9% | 3.9 小時 |
服務業 | 2,636 | 26.8% | 16.2% | 4.9 小時 |
批發及零售業 | 725 | 22.9% | 13.2% | 5.1 小時 |
運輸及倉儲業 | 149 | 20.1% | 12.7% | 3.9 小時 |
住宿及餐飲業 | 197 | 15.6% | 6.9% | 5.9 小時 |
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 | 158 | 34.5% | 24.4% | 6.1 小時 |
金融及保險業 | 190 | 22.9% | 15.0% | 2.9 小時 |
不動產業 | 88 | 36.5% | 20.9% | 4.7 小時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 201 | 43.6% | 29.1% | 7.3 小時 |
支援服務業 | 163 | 13.6% | 8.6% | 3.6 小時 |
公共行政及國防; 強制性社會安全 | 111 | 19.2% | 13.5% | 2.1 小時 |
教育業 | 185 | 40.1% | 28.3% | 4.4 小時 |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 254 | 35.7% | 19.1% | 4.3 小時 |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90 | 51.0% | 31.5% | 4.2 小時 |
其他服務業 | 125 | 26.4% | 12.8% | 2.9 小時 |
而110 年勞工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電話、網路、手機 App 或 Line等通訊形式交辦工作者占 24.2%,較 109 年上升 1.3 個百分點,其中當下即執行工作者占 14.5%,較 109 年上升 2.1 個百分點,其平均每月實際執行工作時數 4.6 小時,則較 109 年減少 0.5 小時。
若按行業別觀察,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方式交辦且當下即執行工作比率以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之 31.5%最高,其次為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9.1%,教育業 28.3%居第三,另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不動產業亦均逾 20%。
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因此勞動部也公佈「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提醒雇主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