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修法4大重點一次看 勞退金「選月退」有30天猶豫期

2026-03-25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退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的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權益,也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的選擇權,勞動部今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新增請領月退休金者的「30天猶豫期」。

延伸閱讀:「勞退舊制」、「勞退新制」到底差在哪?兩者權益差異圖表比比看,一次看明白!(附線上試算)

勞動部是考量部分勞工不熟悉法令或行政流程,想一次請領退休金,卻誤選為月退,因此這次修法新增「30天猶豫期」,勞工在首次月退休金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可申請變更為一次請領(以一次為限)。

實務上,也有不少未成年遺屬,成年後才知道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得知時卻超過10年請求期限,導致無從請領,因此這次明定勞工遺屬在可以請領時還未成年者,其10年期間自成年日起算。此外,因勞工過世時,勞退金專戶被列為可強制執行的標的,導致遺屬可能無法領到過世勞工的退休金,這次修法則擴大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至勞工遺屬,保障請領權益。

另外,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替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且缺乏相對應罰則,因此這次修法加徵滯納金,若經勞保局開單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繳納,將按應繳金額每日加徵3%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應繳金額一倍為止。

  • 勞動部說明,這次條文修正重點包括:
    1. 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2. 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對於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3. 提升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保障,修訂得請領之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4. 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除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申報提繳自願退休金從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27日起生效,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熟悉,可電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

65歲想延退 勞動部推協商指引鼓勵主動談

65歲想延退 勞動部推協商指引鼓勵主動談

鼓勵65歲屆退勞工續留職場,勞動部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羅列協商注意事項、資源等。最常見模式為雇主願意繼續聘僱,向勞工提出協商。參考指引出爐,鼓勵屆退勞工主動協商,不過,雇主仍握有決定權。

勞工滿65歲退休後再受僱 「符合條件」可加勞退、勞保

勞工滿65歲退休後再受僱 「符合條件」可加勞退、勞保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若勞工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新舊制勞退、勞保權益不變。若勞工年滿65歲退休後再受僱,參與新制勞退、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皆可繼續參加新制勞退、勞保。

65歲想延退 勞動部推協商指引鼓勵主動談

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或「退休再受僱」該怎麼做?參考指引懶人包一次看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羅列協商注意事項、資源等。我們參考勞動部指引的懶人包,針對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為您整理如下,歡迎參考利用。

雇主聘僱高齡者,運用勞動契約屬性,加以靈活僱用

靈活運用勞動契約特性聘僱高齡者,緩解企業「缺工困境」

台灣65歲以上人口約占總人口比重約20%,但勞動參與率9.9%甚至還低於日本75歲以上長者的12%勞動參與率。專家指出,當前國家的勞動力缺口亟需勞資雙方改變既有的思考,提高65歲以上勞動力的參與率,藉由政令設計、企業的契約、工作模式規劃,勞工的主動心態,共同打造新的職場風貌、緩解勞動市場的「缺工困境」。

已退休者、高齡者善用專業,持續馳騁職涯

善用專業!已退休者、高齡工作者馳騁職場仍大有可為

根據104人力銀行數據統計,標示「歡迎中高齡」的企業以超過5成,「友善中高齡」的職缺也在逐年成長,在國內就業市場出現人力缺口的狀況下,就業市場借重已退休、高齡者重新加入職場已成勞力市場的解方,在健康情況許可下,中高齡工作者應該仍有馳騁職涯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