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5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退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的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權益,也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的選擇權,勞動部今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新增請領月退休金者的「30天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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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是考量部分勞工不熟悉法令或行政流程,想一次請領退休金,卻誤選為月退,因此這次修法新增「30天猶豫期」,勞工在首次月退休金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可申請變更為一次請領(以一次為限)。
實務上,也有不少未成年遺屬,成年後才知道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得知時卻超過10年請求期限,導致無從請領,因此這次明定勞工遺屬在可以請領時還未成年者,其10年期間自成年日起算。此外,因勞工過世時,勞退金專戶被列為可強制執行的標的,導致遺屬可能無法領到過世勞工的退休金,這次修法則擴大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至勞工遺屬,保障請領權益。
另外,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替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且缺乏相對應罰則,因此這次修法加徵滯納金,若經勞保局開單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繳納,將按應繳金額每日加徵3%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應繳金額一倍為止。
勞動部表示,除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申報提繳自願退休金從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27日起生效,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熟悉,可電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
鼓勵65歲屆退勞工續留職場,勞動部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羅列協商注意事項、資源等。最常見模式為雇主願意繼續聘僱,向勞工提出協商。參考指引出爐,鼓勵屆退勞工主動協商,不過,雇主仍握有決定權。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若勞工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新舊制勞退、勞保權益不變。若勞工年滿65歲退休後再受僱,參與新制勞退、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皆可繼續參加新制勞退、勞保。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羅列協商注意事項、資源等。我們參考勞動部指引的懶人包,針對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為您整理如下,歡迎參考利用。
台灣65歲以上人口約占總人口比重約20%,但勞動參與率9.9%甚至還低於日本75歲以上長者的12%勞動參與率。專家指出,當前國家的勞動力缺口亟需勞資雙方改變既有的思考,提高65歲以上勞動力的參與率,藉由政令設計、企業的契約、工作模式規劃,勞工的主動心態,共同打造新的職場風貌、緩解勞動市場的「缺工困境」。
根據104人力銀行數據統計,標示「歡迎中高齡」的企業以超過5成,「友善中高齡」的職缺也在逐年成長,在國內就業市場出現人力缺口的狀況下,就業市場借重已退休、高齡者重新加入職場已成勞力市場的解方,在健康情況許可下,中高齡工作者應該仍有馳騁職涯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