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勞工轉換工作跑道已是職涯必經之路,「擇良木而棲」的狀況頻繁,但每次轉職或跳槽前,專家特別提醒:在契約規則、職場倫理上有4點重要事項務必留意,包括「最低服務年限」、「服務證明書」、工作交接與加班補休等權益,也要留心離職預告等資訊,這些都攸關勞工的實質權益,應先評估。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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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涯漫漫期間,難免會遇上「擇良木而棲」的機會,工作者每次轉職或跳槽,第一個會想到是找一個什麼合理的理由呢?
近期有位已打算離職的勞工,在深層考慮後詢問:離職的「真正理由」是否有需要據實以告?而另一個案則是於試用二個月期間,在第一個月自認無法勝任工作遂主動提出請辭申請,豈料該公司向個案表示須賠償「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違約金,導致後者心裡相當懊惱。
假如勞工任職的企業在產業界獨占鰲頭,一般離職、退休勞工都樂意留下「服務證明書」,證明其職涯的風光歷史。而勞工未退休前,如能在前述企業服務期間(不論因個人理由、照顧長輩、結婚或關係企業調動等原因)而須離職調動,也千萬不要忘記向企業申請「服務證明書」,證明自己與該企業共度一段與有榮焉的工作經歷。
一般勞工的離職前作業移交、工作規則也多會提醒應索取,要特別提醒:職場有其倫理,勞工自應遵守、做好離職作業移交,否則,有可能因過度的操作而導致節外生枝、發生未辦妥移交作業可能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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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應徵期間,特別強調業務需要而與具備相關專業技術士證、專利發明及使用權、職業安全等條件勞工,與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以便於業務之需。符合前述之勞工且已經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者,預備提出離職前,一定要評估「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是否屆滿,若與企業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違約金。
雖然仿間常見,挖角一方企業有些會提出「願意負擔被挖角者因跳槽所產生的違約金」。不過由於勞工一般與企業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狀況多半是避免長期約定,所以一般違約金金額不高。因此,常理來看無須因「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違約金,而影響轉職之挑選目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工離職後,「服務證明書」乃勞工任期期間工作職務歷程及績效最妥適明證,勞工離職前得提出申請近則轉職資歷佐證,遠則明證自己職涯軌跡。
尤其勞工任職企業屬於同業或產業領先企業或具良好企業形象者,勞工前述之職務歷程及績效,對其下一個職涯應徵大有加分無庸置疑。因此,不論企業名聲,相通資歷企業之服務證明,得累積勞工相同經歷年資,盡力讓經歷有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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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到底剩餘補休及特休未休完部分,是否該在離職前夕將其全部休完?
若《勞動基準法》規定離職預告期間內,除辦理作業移交外,也要與部門協商安排加班補休及特休排休,至少可收到二大優點:
但,若勞工離職不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期間內,預告離職時間匆忙,仍應仔細辦妥作業移交。至於加班補休及特休排休,則視作業移交進度,此時應以業務交接為優先、其次再與部門協商安排加班補休及特休排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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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主動離職仍需預告,勞工履行此義務,旨在突顯具備優質職場倫理。依據人力銀行之前的調查:新進勞工到企業任職且,且能持續維持一年者不到30%、而離職理由五花八門。
不過,離職時仍應維持職場倫理,提出一個好理由也是質優勞工之君子風範。
儘管現代職場離職家常便飯者,其所持理由多半心不由衷,明眼人如HR往往心知肚明,但還是要提醒勞工,一旦留下了不良印象、是有可能影響後續的職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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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可能是其職涯其中歷程,除非強制退休因年齡屆滿,無須提出理由,不然,職涯中途選擇轉職,多半都有背後理由存在;但是不論因任何理由離開,都無妨適當夾帶表達對主管或對公司的感謝。
最後要特別提醒:「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將直接攸關勞工的實質權益,建議應預先評估,不因匆忙而有損失。
(原文標題: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前,應檢視契約上、倫理上須留意事項)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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