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期間的3點注意事項!HR別讓一時大意自陷不利情境

當前產業受內外部衝擊影響甚深,勞工急尋出路、各大企業人資也在苦嘆「人才難尋」、就業結構不利於徵才。專家特別提醒:近期的求職市場勞資雙方都不免「心急」,但急於媒合前應謹慎應對每次的招募工作,包括事前篩選、面試中的聯繫、面試後的錄取通知都要三思而後行,避免衍生更多事端,反而造成更多麻煩!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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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嚴重衝擊產業市場,勞動部迅速推出「減班休息」措施,以減緩陷於慘澹之就業市場。因關稅企業歇業而終止契約失業勞工,此刻勞動部適時丟出救命稻草可挽救一絲希望。

但此時,部分企業訂單已經關稅而中斷或延遲,部分勞工早已奪門而出,奔向人力銀行等網頁,另行找新出路。

這波緊急求職,心急著找工作,自然夠具「強烈錄取」之心。

一般招募自廣告開始,接著面試者履歷表篩選,篩選適合職缺面試者並通知前來面試,進行與面試者面試紀錄,初步加倍增加錄取人數,再篩選適合正取及備取錄取人選(數),通知前來公司報到。

惟向應徵者發出報到通知前、HR務必在確認後始能發給,一旦報到發出後要取消,可能勞資爭議隨之而來,雙方對它之處理,不容易輕易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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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面試、錄取通知與契約成立之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勞動事件法第3條:本法所稱勞工,係指下列: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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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期間的3點注意事項!

企業對外招募,其流程如上所述,但一定要注意招募過程期間,有意或無意的「意思表示」是否涉及契約成立。切勿因無心之過,惹出「無必要契約」之損失爭議。

還在作面試履歷表的篩選,此時不宜貿然通知

招募企業招募廣告期間,務必言明該職缺具備事項,讓應徵者作資格自行考量後,做出應徵之抉擇。

待HR人員收齊面試者履歷表,逐一篩選,且挑選其資格條件符合招募廣告者,預作面試之候選名單。

此期間無須通知應徵者其履歷表經篩選之結果(明示或暗示面試結果),甚至逾越此期間可能下一步面試等作業,避免引發對方的理性預期、衍生其他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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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面試者的通知,應預先設定彈性空間

企業HR部門或HR人員經其篩選面試者履歷表後,挑選資格符合應徵者,並按招募計畫面試日期,依照面試人員名冊通知符合面試者日期、地點、相關文件,且應預先告知:若遇偶發情事或健康理由應預先通知再協商,如不幸仍逾面試日期、時間者,不另行舉辦面試。

目前招募不易,審核面試者名單可以提高人數彈性、增加正取或備取名單,畢竟現代職場拒絕面試、面試爽約等情況,比起過往更不易預估、變數亦多。

但,面試通知規範企業與應徵者之約定,雙方均應遵守前述約定,不引起爭議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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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通知一定要慎重!發出通知即代表正式邀約對方

每一次招募決定錄取人數,除按照原先招募計畫錄取名額外,也會參考招募廣告後情勢變化,略作調整。但前述必須先在企業內部會議討論及決策,經上級主管批示後,依照錄取名冊寄出或發出。

換言之,招募計畫錄取人數,可能因相關變數而調整;但,寄出錄取名冊不得錯置。因為向錄取名冊上錄取人員,具有向其邀約前來報到且簽約之意思表示;反之,寄出邀約再後悔,而向對方解釋:「職缺臨時取消」、「錄取人數因故縮減」、「內部單位重組取消」、「內部疏忽錄取名單錯誤」、「郵寄作業重大疏失」......等理由,而取消錄取人員報到,可能損及在其報到而簽約權益。

因應徵者依約定前來報到後契約成立,應徵者依約取得工作權;如應徵者收到甲公司報到通知前,先接獲乙公司報到通知,而在甲公司報到通知後放棄乙公司報到,隨後又接到甲公司取消報到,應徵者可能會向甲公司請求損失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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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招募作業過程冗長,且過程出現資格、通知面試、面試結果、錄取結果及報到人選等關卡,無須各個關卡結果逐一通知對方。

但招募結果出爐時,報到通知之時,務必經主管確認後再發出報到通知,以避免報到名單卻前著急發出後取消,而造成失誤後引發應徵者賠償爭議。

(原文標題:招募期間注意與應徵者約定,是否涉及契約上邀約,自陷於不利情境)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