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業務需要調動員工至新櫃,公司該如何調動勞工?

為了拓展公司銷售與市占,想將資深員工調往新地點或新店協助,但員工拒絕這樣的決定時能否依法開除?專家指出有調動勞工需求時,一定要先與勞工協商,並充分遵循法定調動五原則。也建議公司應多站在員工立場,為其設想。

文/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標題:公司如何調動勞工?

運動器材公司 v. 櫃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Q:如果你的公司僱了這樣的櫃姐,你是不是可以依法開除他?

  1. 工作經驗超過十年,公司需其協助新櫃開發,卻拒絕之
  2. 欲將其調動到天母新櫃服務,通勤僅多十分鐘,亦不願接受

事實:

某運動器材公司常年在多家百貨公司內設立專櫃、行銷其產品,所以,公司經常需要調動櫃姐們協助公司拓展新櫃。
該公司於103年3月間,打算在天母SOGO設立新櫃,因此希望調動原本在福華飯店專櫃、有十多年經驗的櫃姐,至天母協助新櫃快速步上軌道。

但,這名櫃姐表示:從她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的住處來說,前往天母SOGO,所需通車時間跟路程,比起原本服務的福華專櫃還要遠。如果遇到假日SOGO百貨延長營業時間,不僅深夜交通不便,而且還會有安全顧慮,所以拒絕了公司的調動。但因公司表示:該櫃姐本來就是搭乘捷運上下班,而天母SOGO亦有捷運可到達,通勤時間僅較福華店多10分鐘,且公司還會另外補貼額外交通費。因此公司認為櫃姐以路程、交通不便拒絕調動,並不合理。

判決結果:公司勝訴,調動合法!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公司的營業模式就是依靠在個百貨公司設置專櫃、僱用櫃姐進行銷售,所以常有調動資深員工協助設立新櫃的必要。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雖然雙方都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但是公司一開始就明言櫃姐需要配合調動,所以雙方對調動都有共識。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調動後的薪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並無不同,且轉換捷運線之次數及步行距離,都比福華店少,所以對櫃姐的通勤狀況沒有重大不利的變動。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該櫃姐從福華店轉至天母店,業務性質、工資、工作時間各項條件均相同,而該櫃姐任職多年、資歷豐富,可以勝任。
  5. 如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天母店位於台北市內,調動地點並不遠,且公司也表示會支付額外的交通費用。

專家的建議:

1. 需充分遵循法定調動五原則:

調動五原則原本是行政機關的函示,但已於2015年增訂為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條。在僅為行政機關函示時,法院就已經遵照「調動五原則」來審視公司決策,現既入法,更讓法院在判斷時必須一一考量,公司是否真的符合這五個原則了!
所以,公司在需要調動勞工時,一定要先與勞工協商,但並不是勞工不同意就不能調動,而是只要確實符合這五個原則,那麼這樣的調動仍然合法。

2. 公司應多站在員工立場,為其設想:

就如本案的運動器材公司雖需要調動櫃姐,但並未將其調到很遠的地方,且還補貼交通費用,這樣一來法院就會比較傾向認定公司的調動合法。也就是說,公司必須站在員工的角度設想,例如雖將員工調動到不遠的地方,然而如果員工本身有特殊因素而無法前往,如公司並無交通車、員工自己沒有車子、且該地點無大眾運輸工具可到達時,公司就應該將這些因素列入考量,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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