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勞工從台北到高雄支援五個月,算是出差還是職務調動?公司調動勞工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也就是所謂的「調動五原則」。建議公司企業應建置完整妥善出差、教育訓練及調動辦法等,日後若有爭議較有資料可循。
文/程居威律師
公司調動勞工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規定,也就是不可以違反契約約定、調動需要有企業經營的需求(不當動機禁止)、調動後的勞動條件不可以變差、調動後的工作勞工可以勝任、地點過遠時要給予必要協助及家庭生活利益的維護。如果違反規定時,勞工可以拒絕遵從,請求留任原職,或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但這個限制,必須是要調動時才會適用,那麼,什麼是調動!?
公司因業務需求請勞工從台北到台中支援一段時間,期間有提供相當之補助及津貼,但卻未事前說明支援時間的長短,也沒有交代歸建的時間,屬於支援或調動?
公司命勞工接受訓練,但人令卻載為調動,且該期間亦變更勞工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同時也變動勞工之工資,則此情形是屬於受訓或是調動?
公司為培養勞工業務及專業能力,命勞工至其他部門進行受訓學習,受訓期間長短依勞工學習能力而定,屬訓練還是調動?
公司因營業重心轉往國外,希望勞工以輪派方式至外出差(三個禮拜),因家庭因素、小孩才三歲實在無法離開這麼久,也沒家人可幫忙照料,公司的作法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勞工是否可以拒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調職係指長期性地變更勞工職務內容、職務種類或工作地點而言,如僅業務需要,臨時性、短期性地指派勞工至同一企業內至其他部門之工作或學習,結束後勞工又回歸至原職工作,則非調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由此可知,雇主長期變動勞工的工作內容、職稱及工作地點,即屬調動。
1. 此案件公司雖辯稱只是請勞工到台中支援特定性工作兩個月,但法官綜合支援期間不明確、人事命令登載調職及實質變動工作內容等情況,認定本件情形係屬調動。
2. 惟,若支援時間雖訂有期間,但較以往慣例長者,亦有可能被認定成調動(參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民事判決,該案例是請勞工到他店支援一個月,較慣例一個禮拜為長,故遭認定係屬調動)。
以該案情形觀察,因為公司業務重心轉移,勞工工作內容因此需要至外地出差,但觀察此情形,並未有長期的職稱變動,也沒有變更勞工的工作地點及組織隸屬。故縱有增加出差的情況,亦應該非屬調動。
(一) 實務上,支援、受訓與出差等,只要期間較長,或次數較頻繁,與調動間之界線會產生模糊。
(二) 依實務承辦經驗,法官多會以人事命令、出差(支援)管理辦法及公司調動慣例等,綜合判斷到底是屬於出差、還是調動,以決定是否適用調動五原則。故而,建議各公司應建置完整妥善出差、教育訓練及調動辦法等,以為勞資雙方遵循,也可以作為日後爭議發生時之防禦基石。
(原文標題:命勞工從台北到高雄支援五個月,是出差還是調動?命勞工到外地受訓,是出差還是調動?什麼是出差?什麼是調動?調動五原則什麼時候用?-程居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