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當中規定,雇主如調動勞工工作,須符合五個遵守原則。實務上常會因為公司人手不足、臨時開缺而導致需要用現有人力「遞補」工作,勞資顧問特別提醒您:雇主依法不得違反雙方所簽勞動契約,此外很多專業職其實「術業有專攻」,實也不宜只用權宜的「暫代人力」來解決問題,務必留意。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臨時調動勞工工作,護理師合適替代檢驗師?
甲檢驗師與該檢驗所簽訂最低服務2年限屆滿,即離職跳槽至外縣市。
疫情期間小型檢驗所一時找不到新來檢驗師。只得由具有檢驗師證照雇主臨時兼任檢驗師業務;但無法全盤接收之前甲檢驗師業務量,導致業務交期屢有延誤。
由於乙護理師平日,不忙即充當甲檢驗師之得力助手,多多少少也歷練近2年。故雇主情急之下,協商於徵才期間請乙護理師兼任檢驗師檢驗業務,致乙護理師陷於長考,不知如何是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術業有專攻」,本個案尤其檢驗業務正確性及精準度,事關顧客(委託者)健康訊息及作為醫療決策依據,人命關天。因此,不但使得乙護理師陷於長考;雇主更應依法理智考量,至少下列3項均不利雇主的想法:
調動勞工之工作的前提,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乙護理師在檢驗所職務,一定從事與護理相關工作:如為顧客注射、抽血、允許醫療處置等;但不可能涵蓋檢驗業務,因其與檢驗師業務是涇渭分明。
因疫情徵求檢驗師不易,雇主情急之下,協商乙護理師兼任檢驗師檢驗業務,顯已跨越乙護理師工作職權。不但違法檢驗相關法規,且違反與乙護理師之勞動契約。此舉令人擔憂可能發生業務失誤,嚴重者甚至可能使顧客生命陷於危險之境地。
雇主協商乙護理師兼任檢驗師檢驗業務,除一時徵才不易,其內心可能盤算著代理期間以乙護理師較低薪資,替代薪資較高之檢驗工作,只要期間增加付出一些獎金或延長工時工資,便可安然度過檢驗空窗期。若雇主存有私心,則可能推斷其有不當動機之預謀。
顯然亦違反「勞工之工資,未作不利之變更」規定,乙護理師工資顯然低於甲檢驗師,故節省成本方面亦不可行。
依法勞工調動後之新工作應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此為調動工作必備評量準則之一,新工作必須符合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本個案雇主想法僅僅臨時替代,且乙護理師多多少少也累積約2年協助,似乎技術可勝任。
不過,檢驗師與護理師二項專門技術絕大不同,具有實務協助經驗者;然,不應予將實務經驗與具備檢驗專業技術畫上等號。專業知識及技能不同,精確處是無法可替代,否則,不須區分二項專業之區隔。
調動勞工工作之前提,雇主不得違反雙方所簽勞動契約。「術業有專攻」雇主除非已經預先培育代理人或接班人外,千萬不得臨時興起或情急情境,以調動勞工工作,視為度過難關之可行方案。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