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勞退舊制」資格的勞工,在符合自請退休條件時,在尚未提出「自請退休」就因故死亡,雇主仍然應該給付舊制退休金嗎?過去主關機關認為,只要勞工沒有在死亡前提出「自請退休」,則雇主僅「宜」發給退休金、並未強制要求;但近期較新的法院見解,主張勞工繼承人仍可向雇主要求舊制退休金,並不因勞工因故死亡而喪失權利。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前,已到職具備勞退舊制資格的勞工,於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的自請退休條件時,可以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則須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發給舊制勞工退休金。有疑問的是,如勞工已經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的自請退休條件,卻於尚未提出自請退休前,就因故死亡,勞工的繼承人向雇主請求死亡勞工的舊制退休金時,雇主可以主張勞工沒有提出自請退休,就拒絕發給舊制退休金嗎?
延伸閱讀:勞退「舊制」、勞退「新制」到底差在哪?兩者權益差異圖表比比看,一次看明白!(附線上試算)
主管機關見解認為,只要勞工沒有在死亡前先提出自請退休的意思表示,就算已經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雇主僅「宜」發給退休金,沒有義務一定要發放舊制退休金(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5012號函釋)。
較新的法院見解則承認勞工的繼承人可以向雇主請求舊制退休金,可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表示,:「按勞基法上之勞工退休權利,一為契約終止權,另一為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我國勞基法明定雇主有支付退休金之法律義務,雇主於合於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時,概須給與退休金,乃法定最低勞動條件之一。適用勞基法退休規定之勞工,於符合法定退休要件時,即取得自請退休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之權利,自應認在勞動契約消滅時,即得請領退休金;是勞工符合法定退休要件,但未及自請退休即死亡者,其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並不因而喪失。又是項權利係金錢債權,應可繼承,於勞工死亡時,其繼承人自得向雇主請求給付。」
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勞工既然符合自請退休資格,無論是因為死亡或其他原因導致勞動契約終止,雇主即應給付退休金。
(原文標題: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尚未自請退休前死亡,雇主是否應給付舊制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