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花蓮地震搶修重建 勞動部:適用天災事變特殊加班

2024-04-16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0403花蓮地震摧毀不少人家園,事業單位近來不分晝夜進行災後救助、復原重建工作。勞動部今指出,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一天工時不受12小時限制,但仍須依法通知工會或報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加班費、補休也須符合規定,否則恐挨罰2萬到100萬元。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日前花蓮外海發生芮氏規模7.2的地震,事業單位災後救助及後續復原重建工作,除了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的加班規定外,也可適用勞基法中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他進一步說明,依勞基法32條4規定使勞工加班,在平日加班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加倍發給工資;如果是休息日加班,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工資。但須注意,勞工於工作終止後至再行工作前,雇主應給予勞工至少12小時的休息時間。

另外,事業單位如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要求勞工停止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被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工作結束後也應給予補假休息,而且最遲應在工作結束後七個日曆天就給補休。

根據登錄系統今年1到3月的統計,通報適用32條4特殊加班規定平均每月約300多人次,但4月統計至15日止,通報人次已達246人次,通報例假、國假停休的也有195人次,都明顯比先前增加許多,通報的行業包括台水、台電等公用事業、醫療保健服務業、製造業、科技業等。

黃維琛提醒,若雇主未依法通報或給付加班費,可依照勞基法開罰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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