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議定到底該用「基本工資」,還是「經常性薪資」?|觀點

雇主與勞工於招募時,工資議定顯然是一大關卡,到底該以「經常性薪資」協商,還是「基本工資」呢?兩種工資議定方式雇主在徵才時均可採用,基本工資易懂,如採「經常性薪資」的話,請要特別留意3大注意事項,勞資顧問提醒您:應徵的職務若「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以上,雇主應告知應徵勞工「經常性薪資」的實際金額為多少,避免觸法。

文/許朝茂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此一規定明顯認同雇主與勞工於招募時,雙方進行工資議定得以「經常性薪資」加以協商。

一位學員應徵時,發現徵才企業提供經常性薪資」,心中甚感新奇:它是什麼?它工資內容有哪些項目?它的給付標準為何?如何議定工資才不吃虧?

雇主與勞工於招募時,工資議定顯然是一大關卡,勞務的對價關係清楚,有利於勞務提供誠意、專業投入、穩定性,工資議定充滿疑惑,勢必影響徵才之成功與否。

「經常性薪資」、「基本工資」的工資議定規定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 「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款,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雇主違反第21條第1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工資議定,哪一種議定方式安全

2種工資議定方式,雇主徵才時,當然都可以採用,兩者間的比較略述於下:

一、採用「基本工資」議定優點:易懂及熟悉標準

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其內容勞工易懂。

勞工容易了解「基本工資」,因勞動部每年都會主動公布每月「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勞工也透過很多管道得知其標準,對「基本工資」熟悉。

二、採用「經常性薪資」議定注意事項

(一) 「經常性薪資」項目繁雜,勞工不易懂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

它涵蓋範圍太多,所以主計統計總處發布:111年4月平均「經常性薪資」44,353元,相對基本工資,它更顯得亮眼然,每位雇主之平均「經常性薪資」涵蓋項目不盡相同,除非雇主特別說明其包含項目,否則勞工不易懂,而產生心理的疑惑。

(二) 勞工擔心議定陷阱

「經常性薪資」涵蓋工資項目甚多;且各雇主定義之「經常性薪資」項目不盡相同,勞工前來應徵,若雇主採行以「經常性薪資」工資議定。勞工勢必詢問「經常性薪資」項目,也會比較與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經常性薪資」涵蓋項目相比較,去除心中疑惑。

因此,若雇主採「經常性薪資」與勞工工資議定之工具,雇主必須告知實際給付經常性薪資項目,而非告之主計總處發布的平均「經常性薪資」,因二者絕對有落差。否則,不但勞工擔心有陷阱,雇主恐涉及不實廣告之嫌。

(三) 留意「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違規受罰

雇主以較高薪水準招募勞工,可能讓不知情勞工或好奇型勞工樂於應徵;但是,如果雇主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雇主已屬違法且主管機關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切記應徵的職務其「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以上,面試時應告知應徵勞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通常採行區間方式如36,000至40,000元,且其區間不得超越5,000元,否則,恐涉及違規。

小結

工資議定看似可採行「經常性薪資」、「基本工資」二種方式;不過,勞工應徵之際,一般建議採用勞工易懂且不複雜之「基本工資」。若雇主想改採「經常性薪資」要多花心思,以免違規受罰。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原文標題:工資議定,勞工心裡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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