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強制退休」走入歷史?律師:修法是鼓勵勞資「合意延後退休」非廢除

最新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因與退休員工息息相關而引起討論,修法後將原本勞資協議的「延後退休」正式化,但這是否表示以後勞工就算年滿65歲也不必退休,再也沒有「65歲強制退休」的說法了呢?律師指出:本次修法並非延後勞工的退休年紀,而是「鼓勵」勞資協商、合意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千萬不要因誤會而搞錯了!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因應高齡化社會,立法院在2024年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案,表示勞資間可延後65歲的強制退休年齡,是不是以後勞工滿65歲都可以不必退休,能繼續工作了呢?

勞基法修法三讀,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後?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基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也就是說,當勞工年滿65歲,不論勞工意願如何、身體精神是否還能勝任工作,雇主都可以單方強制退休、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勞工只能不得已離開原職場(其實,修法前對於勞基法第54條之解釋,也是讓雇主有個選擇權,可以在勞工滿65歲時,發動強制退休,但雇主也可以選擇不讓勞工強制退休,允許勞工繼續工作,只要勞工也繼續服務,也等於延後退休)。

立法院考量台灣缺工危機、少子化、高齡化社會現實,為免65歲強制退休的規定,反而不利於銀光世代繼續貢獻職場,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之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於2024年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案,於條文上新增文字,表示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

既然是「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也就是說,不但要勞工有意願延後退休、也必須雇主願意讓勞工繼續工作,雙方達成「合意」,有共識才可以延後退休,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雇主仍可以照舊於勞工滿65歲時讓勞工強制退休。

所以,本次立法院對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並不是真正延後勞工的強制退休年齡(不像2008年的修法是直接將強制退休年齡從60歲明文延後到65歲),而是在舊法的解釋前提下,希望透過修法宣示、鼓勵勞資間自行協商、合意延後退休。

結論

2024年7月15日立法院所通過的勞基法第54條修法,並不是修法延後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到超過65歲的特定年紀,而是鼓勵勞資間可以透過協商,合意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所以並不是勞工年滿65歲,都不再會被強制退休、可以繼續工作,千萬不要搞錯囉。

(原文標題:勞基法修法三讀,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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