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返家選擇稍遠路徑卻發生車禍,不算是職業傷害?|法務長專欄
上下班時可以走的路線到底何者才能算是既定路線?如果在非最短路徑上發生車禍,到底還能不能算職災呢?專業律師來為您好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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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之目的,在於確認雙方是否真的「情投意合」,以免「同床異夢」,將來「不歡而散」。因此雇主對新進勞工評價,在於觀察應徵職務之適合度與勝任度。若真的未符合預期而欲請勞工走人,有幾件事雇主必須遵守。
坊間有不少徵才廣告(尤其是業務銷售類),爲吸引求職者勇於投入該行業,經常於廣告內容中標榜「前1年保障每月薪資**萬元」或「保障底薪**萬元」等字眼,求職者於面試錄取後,勞僱雙方簽訂聘僱契約時始發現,雇主於合約中加註諸多限制條件,若沒達成預計目標,根本無法領取到廣告中「保障」的薪資數額,若此,上述那些徵才廣告內容,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最常見的,是雇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變更組織或與其他公司合併,其原有法人人格消滅,而另成立新法人人格之情形。
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不幸遭遇職業災害,輕者,經過妥適的醫療照護後,應能恢復原有工作能力;惟重者,在醫療期間結束後,通常即會造成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結果。對於仍值壯年且負有家庭生計支柱的勞工而言,自無法期待其未來的職業生涯,仍可領受到相當於職災前的薪酬水準,此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於焉產生。
(節錄自本人新書《解僱 與 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專家的建議 拿回扣及收賄屬重大違規,公司依法開除有理 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員工向廠商收取回扣的情形。理論上,總公司和上游的供應商、下游的經銷商或代理商之間,本來就是互相合作、共存共榮。不過,在實際的商業活動中,有時會發生公司的產品奇貨可居,下游的經銷商或代理商為了爭搶貨源,不得不反過來巴結總公司主管的情況。這時,掌握生殺大權的主管,如果自我把持不佳,甚至貪謀私利,就可能利用機會向這些廠商要求回扣;而廠商礙於其職權,也為了維持未來的長久合作關係,通常只有付錢了事一途。
勞檢常見違法態樣的第一名是「雇主未依法發給勞工加班費」,諸如未發、短發、或以勞工未申請為由拒發加班費等,企業與人資不妨先自主檢視,於可能發生勞資爭議前儘速改善。違反時主管機關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
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而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檢時常見違法案例,便是第一次未完整提供,而第二次人資卻聽命或擅自補登不實出勤紀錄,已違業務登載不實刑事罪責。
雇主為節省每月負擔的勞健保費及退休提撥,而將勞工應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高報低,此舉不但違法,更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除了勞工日後的民事損害賠償,勞檢機關行政裁罰,更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請三思。
雇主透過徵才廣告招募人才,斗大標語寫著薪資保底2萬7,但勞工入職才發現實領2萬,須全勤並達到一定業績才有額外7000元津貼與獎金,此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招募不實之規定,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緩,提醒雇主不可不慎,徵才內容應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