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載明「保底2萬7」,實際領2萬,雇主會受罰嗎?|法務長專欄

雇主透過徵才廣告招募人才,斗大標語寫著薪資保底2萬7,但勞工入職才發現實領2萬,須全勤並達到一定業績才有額外7000元津貼與獎金,此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招募不實之規定,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緩,提醒雇主不可不慎,徵才內容應正確。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徵才廣告載明「保底2萬7」,實際領2萬,雇主會受罰嗎?

雇主招募人才,除了透過親友推薦與張貼紅紙條外,最常見的方式是透過網路人力銀行或傳統紙媒刊登徵才廣告。徵才廣告無疑是吸引求職者眼球的重要媒介,內容如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情形,甚易使求職者輕信誤信,進而登門面試與接受聘雇。

就業服務法對於雇主招募時,有無就業歧視(例如徵才條件限制性別、年齡、身高體重等),以及徵才廣告有無不實(所載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均設有重罰,雇主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依法可裁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較之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課予之法定義務還重,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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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供讀者參考:

事實經過:

被告機關接獲勞工A申訴甲公司招募「電銷專員」,於招募標題載明「保底2萬7仟元[正式] -電銷專員(西區)」的徵才廣告,勞工A前往應徵,並於104年10月19日開始任職,105年1月升任正式員工,惟該月工資僅為2萬元。經被告機關審認甲公司薪資計算,是以達到一定業績作為給付標準,與徵才廣告保障底薪27,000元不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裁處甲公司罰鍰30萬元。

法院認定:

1. 所謂不實廣告,應指廣告內容,就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決定之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而與客觀上之事實不符合者。

2. 觀諸廣告所載內容,並無保底27,000元係底薪20,000元,業績達50萬元取得點數津貼5,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之揭示內容,衡之社會一般觀念、常情及知識經驗之合理判斷,勞工A應廣告前往甲公司應徵並獲受僱,自屬信任保障底薪係27,000元之事,甲公司亦應依上開廣告提供此項底薪之保障,方符廣告之旨。

3. 甲公司提供予勞工A之薪資表內容與本件廣告「保底27,000元」之事顯屬不同,尚不得以勞工A於薪資表、人事管理規章等文件簽名為由,即謂可不依廣告內容給付保障底薪27,000元予勞工A。甲公司主張求職者或受僱者A並無任何誤信而承諾的情事,乃卸責之詞,並不可採;勞工A於申訴書上陳稱其心想反正徵才廣告有說明薪資保障、福利,遂簽名之情,係屬可信。

4. 查工作薪資內容核係足以影響求職者判斷職務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之重要因素,甲公司所招募之電訪專員所可能領取之27,000元,既屬一定業績達成始得領取點數津貼5,000元及全勤獎金2,000元而取得,非為固定保障之薪資;則甲公司所刊登之廣告內容有關公司底薪資料「保底27,000元」之記載,與實際上甲公司正式員工係按薪資表計算,業績達成50萬元始有點數津貼5,000元者並非相符,此已足致一般民眾瀏覽該廣告時產生錯誤之認識,將造成有意求職者於面試前階段與面試階段受不實廣告之誤導,誤以為甲公司之正式員工有27,000元之保障底薪;故據上,甲公司所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規定。

本件帶給雇主的啟發是,徵才廣告的刊登內容與實際錄用求職者後的勞動條件,必需表裡如一,切勿為了吸引求職者的目光,而刊登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內容,此不僅影響事業單位形象與商譽外,也會造成自己荷包大失血(高額行政罰緩)。提醒您於徵才廣告刊登前請再三確認內容是否正確無誤內容無違反就業歧視以及不實廣告問題),以免爭議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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