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系列-公司製作員工通訊錄有無問題?|法務長專欄
許有人有類似疑問,企業是否需徵得員工同意?如同相關文章所述,雇主蒐集員工的個人資料,是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通訊錄用於員工聯繫之公務需求,故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可適法蒐集與利用。
許有人有類似疑問,企業是否需徵得員工同意?如同相關文章所述,雇主蒐集員工的個人資料,是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通訊錄用於員工聯繫之公務需求,故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可適法蒐集與利用。
公司有營業秘密不能隨意揭露,但有清楚明訂企業營業秘密指涉的「內容」與「事項」嗎?若僅概括、籠統約定保密義務,卻未明確定義,難謂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所稱「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之要件。
一、雇主跟新進員工可否約定合理的試用期呢?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及勞動主管機關的解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在僱用員工時,是可以約定合理試用期的。這是因為:試用期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讓雇主跟新進員工彼此都有一段合理期間,讓企業評估新進員工是否適合該職位,以及讓新進員工也能評估企業的工作環境跟制度是否符合個人所需。
試用期間雇主得不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嗎?新進員工不論試用期與否,勞動權益皆比照一般員工,雇主應為其投保勞健保。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皆有處罰及罰緩,勞工之損失更須賠償之。
試用期內或屆滿時,若未通過試用標準而終止契約,雇主是否須具備法定終止事由並給付資遣費?主管機關和行政、民事法院有不同見解,主管機關認為仍應相關規定,然行政、民事法院則認為於試用期間無須具備法定終止事由,也無資遣費規定之適用。
試用期屆滿但雇主並未即時考核,卻在快一個月時以不適認為由解雇,合法嗎?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試用期屆滿30日內,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得終止契約。但仍建議雇主宜於試用期間屆滿時,即時完成試用期考核。
網路負評挨告案例屢見不鮮,而過去幾年美國有業者想到妙招,就是在自家網站或網頁使用者契約中,加上「禁止負評」的條款,禁止消費者在業者網頁留下負評、或將其服務評為低分。但如消費者僅是分享不愉快經驗希望業者有所改善,店家還能用這種方式禁止嗎?
台灣企業向歐美廠商購買機器設備時,買賣合約通常都會規範賣方(廠商)的義務,不僅僅是交付機器設備,可能還要提供技術支援,指派專人來台顧問指導,協助安裝及講解操作方式。 在這種情形,國外廠商屬於「外國法人」,是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的需要,而指派外國人來臺履約,等於是外國人在台灣工作,依照我國就業服務法以及外國人來台相關法規,申請工作許可程序將因工作時間長短有所不同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即以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當作計算基準。然判斷標準統一,但確切哪些項目可以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確往往會有爭議,例如值班津貼、全勤獎金、夜點費、趟次津貼等是否要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