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系列-請問哪些行為受到本法規範呢?|法務長專欄

何等行為受個資法所規範?兩大法律目的分別是「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那麼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即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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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明訂上班時間為早九晚六,加班以晚間七點開始計算是否合理?|法務長專欄

此涉及到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間配置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此涉及到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間配置的問題。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業界運作上各有不同,違反本條規定最高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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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的類型區分|法務長專欄

職業災害是勞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突然、偶發的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依勞基法及勞保條例規定,職災可區分為「職業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職業病」、「視為職業病」等四種類型,並透過個案事故發生之具體事證認定,勞保局的「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亦減輕勞工因果關係舉證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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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工作超過約定工時,我可以跟老闆要加班費了嗎?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

在平日正常的加班狀況,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大部分的人都知道加班前2個小時加班費是每小時工資的1.34倍,後2個小時是1.67倍,上述計算如公司是正常每日上班8小時(前提是沒有適用變形工時的狀況),那沒有爭議,是超過8小時候起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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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系列-公司製作員工通訊錄有無問題?|法務長專欄

許有人有類似疑問,企業是否需徵得員工同意?如同相關文章所述,雇主蒐集員工的個人資料,是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通訊錄用於員工聯繫之公務需求,故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可適法蒐集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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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系列-你擁有什麼營業秘密,說清楚了嗎?|法務長專欄

公司有營業秘密不能隨意揭露,但有清楚明訂企業營業秘密指涉的「內容」與「事項」嗎?若僅概括、籠統約定保密義務,卻未明確定義,難謂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所稱「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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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院實務,淺談未通過試用期之員工,是否可以請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一、雇主跟新進員工可否約定合理的試用期呢?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及勞動主管機關的解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在僱用員工時,是可以約定合理試用期的。這是因為:試用期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讓雇主跟新進員工彼此都有一段合理期間,讓企業評估新進員工是否適合該職位,以及讓新進員工也能評估企業的工作環境跟制度是否符合個人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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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系列:雇主不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法務長專欄

試用期間雇主得不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嗎?新進員工不論試用期與否,勞動權益皆比照一般員工,雇主應為其投保勞健保。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皆有處罰及罰緩,勞工之損失更須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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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系列:雇主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應遵守勞基法規定|法務長專欄

試用期內或屆滿時,若未通過試用標準而終止契約,雇主是否須具備法定終止事由並給付資遣費?主管機關和行政、民事法院有不同見解,主管機關認為仍應相關規定,然行政、民事法院則認為於試用期間無須具備法定終止事由,也無資遣費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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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系列:雇主未於勞工試用期間屆滿後立即考核是否就無法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法務長專欄

試用期屆滿但雇主並未即時考核,卻在快一個月時以不適認為由解雇,合法嗎?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試用期屆滿30日內,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得終止契約。但仍建議雇主宜於試用期間屆滿時,即時完成試用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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