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工作性質與契約

依據勞動部勞動統計,勞資爭議中以勞動契約爭議案件排名第四,顯見簽訂契約最令勞工驚心動魄情事之一。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與契約相關之「工作屬性」,狹義指受僱者應徵工作是繼續性或非繼續性而言之﹔但為周延,勢必與該工作起因(或來源)、工作期間等元素相關﹔故而「工作屬性」廣義角度言之,理當注意工作(非)繼續性、起因、期間等元素。 明辨清楚後,再與雇主合意簽訂分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以避免誤解簽錯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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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開始跟機器人面試了嗎?

兩個月前, 客戶突然問我有沒有聽過”錄影面試”? 因為外商公司常要安排跨國面試,考量時差和地理位置限制,面試時間地點總是一直喬不攏,無形中拖慢進度甚鉅。當時我只是意識到這應該是用於大量招募時做為節省時間人力的快速篩選工具之一,並不覺得這適合解決時差和距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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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系列-駐廠?外派?若在徵才廣告中無明顯說明區分,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所謂「不實廣告」,據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有無違反不實廣告之禁止規定,應視廣告主於廣告當時,就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做成交易決定之表示或表徵,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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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密錄主管涉有違法指示的對話或雇主資遣勞工密錄過程以求存證的行為,有觸法嗎?有證據能力嗎?|法務長專欄

在現時工作環境中,勞工受主管之命從事工作,即便勞工感到似有違法疑義,但為了餬口飯吃,通常也只能依令行事,勞工為求將來自保,遂想出密錄雙方在主管辦公室內的談話內容。 另換個場景,用人主管擬資遣某位長期績效不彰的部屬,為避免在會議室進行資遣通知時,發生任何突發意外,遂利用會議室的監視設備,將資遣過程完整錄音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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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無法勝任工作? 還是將即將退休員工掃地出門? (下)

根據「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對於犯錯員工可以調整其職務,從事其他較容易勝任或適應的工作,但需注意給予適當的教育訓練跟從旁協助。另「一事不二罰」原則,既已懲處過或事後翻舊帳追究,就不符合公平或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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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工作做多久才算穩定?HR角度:至少「1年至1年半」是最理想的

如果剛畢業的學生,第一份工作能做滿一年至一年半就算還不錯,若可以做超過三年更好,因為畢竟工作是一回生二回熟,許多事情是經過反覆練習,才會越來越熟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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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才池】到【人才河流】

組織在過去紛紛建立人才池,「招募工作」是進水管,「員工流失」是出水管,但是水流量不大,變化顯現較小。但是現在共享經濟、粉絲經濟的成熟,企業對員工的界定從「擁有」轉變為「使用」,企業的進、出水管一樣粗,這種情況下,組織的「人才池」被迅速延展成更具活力的「人才河流」。組織要管理一群高速流動的員工,這是一種全新人員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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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到底有沒有效?除非你這樣做….

很久以前老闆找員工都是貼小紅紙條在店門或工廠門口,現在工廠都升級到掛紅布條,直接寫技術員2萬8起之類的。這時接觸的範圍僅限於經過路過看到的人,多半是附近居民。 有點預算的會刊報紙,刊在地區版接觸到的是該區的求職者。更有錢刊全國版那就更多求職者看到。 現在最普遍的徵人做法是透過刊登人力銀行來曝光職缺。只要有網路進到網站就看得到職缺。不過職缺成千上萬,被看到的機率根本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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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上表現好,你可以這樣做

大家從新鮮人小白進入到職場,除了原有的學校基礎之外,進入職場的學習能力更是重要。在學校成績好,並不代表工作能力與表現就一定是很好。那怎樣在工作上表現的好呢?提升工作效率以及專業能力的養成才是決勝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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