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常見因利益符合彼此的需求,進而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俗稱的「綁約」)。專家提醒,在勞工簽定前,務必針對自己所面對職務情境多加考量,千萬別因任何一方無法於「綁約」期間履行約定,導致需要付出違約金(或期間訓練費用),破壞雙方當初的美好約定,更應避免導致勞工留下不利下次轉職的憾事。
文/許朝茂
企業徵人期間,因業務或製造技術需要而尋覓具有相關專業或證照者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以把握足夠前述人力於經營使用(實務上常稱之為「綁約」)。
企業經營期間,產生「綁約」需求,並不是新鮮事。
但依法勞工與雇主簽訂「綁約」,有二種方式:一種需經雇主加以培育後,取得證照候進行簽訂;另一種,雇主尋覓已經擁有證照者。就勞工而言,應考量自己所需及雇主需求,從中挑選對自己較有利的模式。
惟「綁約」最怕約定期間任何一方,須提前終止前述約定,而依法提出提前終止契約者,需承擔違約金或期間訓練費用之責任。簽訂前雙方均不應一相情願或一時興起,以避開無法持續履約而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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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工擁有雇主所需的專業或證照,自然會因有利其經營需求,故針對前述需求者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但因為此可能影響到勞工職涯,應特別留意以下幾種情境:
實務上,此方式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多半雇主因借重勞工實務或技術經驗薪傳或人脈、法定所需證照、專案計畫需要或展延、雙方協商展延退休、補充法定證照不足等因素,因此雇主會主動要求雙方做好「綁約」之約定,若需證照者,勞方定要提供證照。
但,雇主缺乏證照卻想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法定有二種情況:
對一名久經職場歷練、經驗豐富者,採取(2)方式較優。照理說累積與專業相關證照,轉職之際,證照已可佐證勞工專業程度,另證照立即對雇主在業務上,立即發揮具備投標條件,二方工資議定,均有加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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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新鮮人或職場歷練資淺者,則採取藉由雇主培育機會,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方式為優。非資深勞工接受雇主專業培訓,且獲得專業證照,足見雇主依照計畫栽培勞工專業證照或遵循長期性專業培育計畫。
但新鮮人或職場歷練資遣者,若遇上應徵過渡職務、短期內會出國研習、職務專業與所學相異者、受託代理性職務、僅僅屬於專案計畫代理職務等,雖有培訓機會;此時勞工須深思,當無法完成「綁約」期間履行職務,應理性拒絕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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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後,若一方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前,一旦發生終止契約,則將產生二項賠償:
故勞雇簽定前一定不可忽視其期限之履行能力。
一般而言,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後,以勞工提前終止契約比較常見,尤其歲末年初轉職潮旺盛之際;但因勞工主動提前終止契約,是付出前述二項賠償,致新雇主為爭取勞工堅定跳槽而主動承擔前述二項賠償,看似勞工跳槽減輕賠償負擔;但勞工勿貪此小便宜,因天下沒有白吃午餐。
但;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說明「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前結束,若是基於雇主理由,如今年4月開始所謂美國關稅戰,而嚴重衝擊經營雇主外部機會,致雇主關廠歇業而被迫雙方終止契約時,產生「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違約金、(二)期間訓練費用,勞工無須負責。
不論雇主經營或勞工職涯,雙方因利益結合而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均有利二方,相當普遍合作結合。
只是勞工簽定前,針對自己面對職務情境多加考量,因任何一方因故無法於「綁約」期間履行約定,一方須付出違約金及期間訓練費用,一定破壞雙方當初美好約定,導致勞工留下不利下次轉職之憾事,應盡量避免。
(原文標題: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前,應對情境周全考量,不留轉職之憾事)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