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工因普通傷病申請病假,或發生職災要求公傷病假時,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是:雇主要求出示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但卻限定「公司指定醫療院所」所開立的才可申請,究竟勞資雙方各自的考量為何?實務上又有哪些彈性?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勞工罹患普通傷病欲請普通病假,或發生職災時要請公傷病假時,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診斷證明嗎?或是員工雖提供了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但雇主卻不認可該份診斷證明,而要求勞工必須到公司指定的醫療院所就診、開立診斷證明,才願意核准病假。雇主真的可以這樣要求嗎?
關於前述第一個問題:勞工請病假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嗎?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因此,勞工請病假時,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的(生理假除外);如雇主要求勞工提供、而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則雇主應有不予核准病假之權利。
第二個問題是:勞工如已提供診斷證明,雇主還可以要求勞工到公司指定的特定醫院就診、開診斷證明,才認可勞工的病假嗎?
關於這個問題,依內政部74年0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由此可知,只要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原則上就可以作為請病假之依據,雇主應不得恣意拒絕認可、予以否准。
如果雇主仍希望勞工至其他醫院就醫,此時應如何處理?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1年2月23日台81勞資三字第46887號函釋:「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雇主對於痊癒與否如有疑義,雖不得強制要求勞工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但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應無不可,惟勞工因前往就診所生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依該函釋意旨可知,雇主雖不得強制勞工到指定的特定醫療機構進行審定,但應可要求勞工自行選擇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等一定層級以上之醫院進行診斷,但此時勞工因前往就診而產生之費用,需由雇主負擔。如勞工仍不願前往就診,雇主亦可考慮透過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以溝通協商、妥善解決就醫診斷相關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請病假,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到指定的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