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提醒雇主,為落實《勞動基準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若僱有適用「舊制勞退制度」之勞工,雇主應於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年終將至,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與雇主,如果仍有雇用「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
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94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基此,事業單位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法雇主除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外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估算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之一,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之勞工,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
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差額;補提差額之繳款單,事業單位可至臺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兆豐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高雄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及台北富邦銀行
特別注意: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退休金,根據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屆期再未給付將按次處罰。
勞動部也強調,為保障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每年度會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
同樣會主動通知、輔導並協助事業單位進行估算,以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
如有估算需求,勞動部建置試算軟體「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供事業單位(網址: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先行進行估算。
另外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逕洽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