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爆「懷孕歧視」爭議,當員工「懷孕」、雇主如何正確安排人力呢?|職場熱議

網紅「廖老大」日前爆出「懷孕歧視」的爭議,因其在直播中宣稱公司讓懷孕員工「調職降薪」、引發軒然大波,而後又補充說明自己面試員工時會詢問是否有懷孕計畫,一旦員工懷孕則會讓其選擇「留職停薪」或「資遣」兩個方案,但這些其實都是會被勞工局認定為「職場懷孕歧視」的作法,究竟勞資雙方遇上了「懷孕喜事」,彼此該注意哪些事項呢?《104職場力》帶您了解。

文/《104職場力

資遣懷孕員工挨批「慣老闆」,廖老大身陷懷孕歧視風波

日前網紅「廖老大」在個人直播當中透露,自己經營的公司如遇到員工懷孕,因產檢和待產等項目會需要請假,等於變相造成其他同事的工作負擔加重,因此會要求懷孕員工應「調職降薪」,甚至語出驚人表示「可回來繼續上班,但要職務調動」,甚至「做清潔工也可以」、「薪資會從45K降至25K」,引發網友撻伐,抨擊此為明目張膽的懷孕歧視。

在導致事情「炎上」後,「廖老大」重開直播還原真相,指出自己在面試員工時都會詢問對方:「是否有懷孕規劃?」,該名女員工當時表示並無計畫,卻在就職後半年懷孕,並常因身體不適的因素請病假,導致其他同事必須假日時間回公司加班、引發團隊不滿,才會和部門主管討論後,決定和懷孕女員工商量資遣。

後續由於勞工局接獲女員工投訴公司「職場懷孕歧視」,因此上門查訪了解狀況,「廖老大」在和官員說明提出「員工懷孕如果不能給『留職停薪』或『資遣』兩個選擇,到底該怎麼辦才不會被罰?」再度引發社會關注。

延伸閱讀:雇主對女性勞工懷孕歧視|法務長專欄


雇主請注意:懷孕女員工遭受差別待遇,最重可罰150萬!

近年由於台灣職場對於性別平等的意識提高,職場女性獲得的友善環境已向前邁進,但還是會聽聞許多雇主涉及「懷孕歧視」的案例,甚至還有員工尚未入職、在面試階段就遇到不友善的對待(如面試詢問是否有懷孕計畫、婚姻規劃等隱私問題),當員工感受到自己因懷孕事實而遭到雇主差別待遇(甚至解僱),而企業又無法合理舉證,就會構成「職場懷孕歧視」。

根據一零四資訊科技法務長 蘇宏文律師專文提醒,雇主在面對懷孕員工時,應注意以下幾件事:

1. 雇主可能面對的法律風險:

  • 行政責任上,若經縣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成立「性別歧視」,將被裁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民事責任上,受此不利待遇(違法解僱)的女性勞工,將可向法院主張:雙方間僱傭關係繼續存在(雇主須回復原職);於雇主未表示受領勞務之前,勞工無須補服勞務,雇主仍應給付工資(包括產假期間工資);賠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賠償精神慰撫金。

2. 職場懷孕歧視受《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

懷孕受僱者在職場中所受到的差別待遇,例如:資遣、解僱或強制留職停薪等不利待遇,雇主亦可能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福利給予、教育訓練以及勞動條件等方面給予差別待遇,男性不會遭遇此種困境與問題。因此,懷孕歧視核屬雇主基於性別而採取之差別待遇,堪認為性別歧視之範圍(臺北高等行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參照)。

特別提醒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明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即是為貫徹憲法意旨而制定之法律,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可用「不能勝任工作」資遣懷孕員工嗎?雇主須舉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有事業單位詢問,若懷孕員工確實因出勤、身體狀況而影響產出,導致企業認為其工作表現不如其他同事,明顯「不能勝任工作」,是否可直接和員工討論資遣呢?

法務專家指出,如員工是因「不能勝任工作」而導致企業向其終止合作,雇主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的規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但是這個依據乃基於「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與其是否為孕婦身份無關

實務上建議企業,為避免員工因孕婦身份而引發「職場懷孕歧視」的爭議,如員工確實工作不符期待,雇主也應善盡舉證責任,證明資遣該名員工乃「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並非是孕婦身份導致差別待遇。

小提醒: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多為司法判決書當中可看見的原則,即勞工所提供的勞務,無法達成雇主透過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所希望達成的客觀合理經濟目標,在雇主已運用《勞基法》所賦予的各種手段仍無法改善工作狀況後,才允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意即:雇主已透過調整工作、加強員工訓練、調整改善仍無明顯效果,因此最終才做解僱手段。

此外也要特別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而其中提到的《勞動基準法第50條》即有「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的相關規定。

換句話說,懷孕女員工在分娩前後、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在那段期間內是不可以資遣她的。

延伸閱讀:從孕婦試用期間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談解雇的要件


懷孕員工可以「調動職務」或是「調整薪水」嗎?

另外有雇主提出疑問:如不資遣員工,但可以調動懷孕員工的職務或薪水嗎?

  •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因此實務上,如企業調整員工薪資和職務是朝「更佳、更友善的待遇」(如加薪、較輕鬆的工作),因是對員工有利,故是可行的,請注意調整為較輕易的工作時,不得減少其工資;反之若調整職務會對員工造成影響,都有可能因其身份為而招致「懷孕歧視」。

常見的爭議是,公司當中並無設置多餘的職務,人手吃緊、也無較輕鬆簡易的工作,此時可行的作法應為「維持原來的工作」,不可額外加重、調整原薪資,除非可證明員工在各種調整、要求改善之後仍不符期待,那才可回到上一段所提的「資遣員工」作法。

小提醒:如公司在員工後續申請「育嬰留停」期間,由於有固定休假期間、又非短期休假,公司如因人力空窗期而產生人手不足、影響工作運作,律師建議公司可於員工留職停薪期間,以「定期契約」方式暫聘職務代理人。

不過要注意,當員工結束「育嬰留停」之後,原則上不能讓職務代理人取代她的工作,應讓員工可以回復原職位,如果要調整相關職務,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才可動作唷!

延伸閱讀:休完育嬰假、復職卻被公司刁難,我該怎麼辦?|法律小教室


孕媽咪勞工常會碰到哪些「職場懷孕歧視」狀況?

女性勞工常因人生規劃而影響職場,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懷孕歧視」在台灣職場並不算罕見,甚至各縣市都常接獲舉報案件,並且許多女性員工是直接喪失工作權,遭原雇主刻意刁難,意在解雇(或資遣)。

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所整理的常見「職場懷孕歧視」,包括以下幾種:

孕期狀態懷孕歧視事實
懷孕前雇主直接詢問員工是否未來有「懷孕生子」的計畫。
懷孕前直接暗示(甚至明白揭示)公司不歡迎孕婦、不會錄用計畫生子的員工。
懷孕前事先跟員工直接約定:若懷孕、自願接受公司「留職停職」、「資遣離職」的安排。
懷孕期間以孕婦工作效能降低、影響團隊成效作為藉口,運用減薪、打低考績等間接等不利員工的方式,強迫員工離職。
懷孕期間刻意將孕婦員工調離原本的工作崗位,轉往對孕婦不利(或減薪)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
懷孕期間刁難孕婦請「產檢假」或分娩前後的「產假」,或視其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影響年度考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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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職場懷孕歧視」,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當您遇到「職場懷孕歧視」時,請特別注意,在保護自己、爭取權益之前,需要留下「明確的事證」來佐證雇主的不當待遇,才有機會能夠申訴。譬如「不合理的職務調動」、「調整薪資的證明」,若雇主提出的要求是基於「未能符合工作期待」、「無法勝任工作」,也應要求雇主提出證明,而非口頭告知即可。

確認相關事證後,遭懷孕歧視的員工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主管機關(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等,可見下表)提出申訴,地方勞動主關會在受理申訴後展開調查,包含約談勞資雙方、蒐集資料,如事證屬實即會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並做出相關決議。

申訴過程約3-6個月,調查結果若成立「職場懷孕歧視」,公司將會被處以行政處分、並限期內改善,主管機關亦有可能派專人進入公司予以專案輔導;若結果讓雙方不盡滿意,亦可依程序再聲請訴願。

「職場懷孕歧視」可申訴的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

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新北市新北勞動雲
桃園市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臺南市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基隆市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新竹市新竹市政府勞工處
新竹縣新竹縣政府勞工處
苗栗縣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彰化縣彰化縣政府勞工處
南投縣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
雲林縣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嘉義市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嘉義縣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
屏東縣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宜蘭縣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花蓮縣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臺東縣臺東縣政府社會處
澎湖縣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金門縣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連江縣連江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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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懷孕員工不可歧視,面試時也不可試探求職者的懷孕、婚姻計畫

表格上要求填寫許多個人資料,甚至詳細詢問前工作內容、家人個資與工作職業,一定要填寫嗎?

有關個人資料法律保障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文前面也提及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其中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所謂的「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生理資訊(如HIV檢測)、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所以人資面試時問求職者的婚姻、懷孕計畫,就是常見違反就服法之情形。

雇主要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法務部函釋也指出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而面試遇到這樣的情況時,只填相關資料即可,也可以依照自己對資料提供的接受度衡量,或者填寫時有技巧僅透漏大方向的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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