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實施勞動檢查的勞檢員,其身分是隸屬哪個勞動檢查機構、其負責的區域是否涵蓋公司所在地?查詢的方式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檢查網頁,勞動檢查機構之單位名稱、聯絡方式和檢查責任區域等皆能清楚知悉。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雇主對於上門實施勞動檢查的勞動檢查員,其執行職務的身分究竟是隸屬於哪一個勞動檢查機構?其所負責的檢查責任區域又是否包括雇主所在地的地區?最快的作法,就是上網查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檢查網頁,其上有清楚的說明: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31/48333/48341/51482/post
上述勞動檢查機構及其檢查責任區域的法源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第72條規定:(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第2項)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勞動檢查法第5條規定:(第1項)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第2項)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第3項)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由上可知,勞動檢查(勞動條件監督檢查及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統籌為之,但其可透過行政授權方式,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當然,各地縣市政府也可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此外,依照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5條第1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若雇主所在地的區域是屬於經濟部或科技部下轄的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則勞動檢查是由上述機關執行。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雇主須了解的勞動檢查機構及其檢查責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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