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經濟日報記者洪安怡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台積電前資深副總羅唯仁先前遭爆「帶槍投靠」台積電競爭對手英特爾(Intel)陣營,遭台積電提告違反營業秘密法、違反競業禁止合約等,甚至工研院近期亦在「歷任院士」介紹中,摘除羅唯仁相關訊息。此案不僅受業界關注,也讓科技業的營業秘密保護、競業禁止條款等議題,再次成為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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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須符合三大要件:第一,資訊有秘密性,第二,該資訊因為保密而有經濟價值,第三,公司對資訊有採取合理保護措施。
例如,當員工離職時,帶走相關客戶名單或通訊錄,如果該項資料無法直接從公開管道取得,且被公司合理保護,並且公司對於建立該名單,已經投入時間、金錢及人力,則因其秘密性、經濟價值提高,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營業秘密。
侵害營業秘密訂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員工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營業秘密,公司可向員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員工為了讓自己或其他人獲利,或是刻意損害原公司的利益,而以竊取、使用、洩露、銷毀等方式侵害營業秘密,則會涉及有期徒刑的刑責。
為保護營業秘密,許多科技業會要求員工入職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但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約定若要有效,須同時滿足四大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相關範疇合理,包含時間最多兩年,且雇主對勞工因限制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
換言之,雇主如果未給予補償金,或有約定卻未依約給付,均可能導致競業條款無效。
此外,在跨國科技廠的挖角熱潮中,新東家若未做好防火牆,明知員工攜帶或使用前東家的營業秘密,仍聘用該員工,民事上還可能成立共同侵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亦有可能成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4款「明知他人持有營業秘密仍為使用之罪」。為避免違反營業秘密或競業禁止規定導致被求償,公司可採取三大措施,築起適當的防火牆。
基本上,員工腦中記住的知識、技能、經驗,通常會被認為是「個人能力」,離職後可以使用;但若這些知識是公司獨有、非公開的「營業秘密」,且員工是刻意記憶後帶走使用,仍可能構成違法。實務上,兩者區分有時並不明確;如有爭議,仍應適時向律師諮詢,才能確保不踩紅線。
※ 本文由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翼升口述,記者洪安怡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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