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保險法》增加失能年金給付,增加勞工失能保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職災保險法」或「災保法」)將於5月上路,其中包括納保對象和津貼補助都有新規定,不過儘管勞工因職災失能導致的保障增加了,還是提醒勞工應以保護自身安全優先,不要輕易因傷喪失工作能力,導致身心受創。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職災保險法之失能年金給付增加,勞工失能保障增加了

依據勞動部110年6月「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統計107年7月至109年6月職災失能勞工3,961人,按職災失能勞工受傷或罹病分配比率(按工作年資分)比率前4名:

  1. 低於2年以下者26.8%。
  2. 2年以上未滿5年20.2%。
  3. 5年以上未滿10年16.9%。
  4. 10年以上未滿15年12.1%。

足見失能職業災害以未滿15年者居多,推算勞工遭遇失能職災勞工年齡可能都在40歲之前,失能將導致其終身無工作能力,打擊可謂嚴重矣。

勞工職涯期間投勞工保險,待其符合退休條件,即可申領老年年金;絕不同於提早被迫離開職場,而申領失能年金者。依上述調查職災失能勞工:工作技能喪失17.3%、工作技能降低61.9%,當40歲勞工即將面臨工作技能喪失占17%(685人),他們需要扶助包括「醫療協助、生理復健」占 23.8%,「心理輔導」占10.7%。其依賴失能年給付度日,且須面對技能喪失無奈及心理恐慌,非當事人恐無法體會其處境。

「失能年金給付」相關規定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職災保險法》第43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被保險人失能程度,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1. 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2. 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3. 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20%發給。

  • 《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1)依第五十三條發給年金外,(2)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職災保險法》認識「失能年金給付」

《職災保險法》「失能年金給付」應是該法突出主題,增加失能勞工經濟扶持;不過,雇主與勞工應認識及預防勞工失能,始為催促該法上路重要理由:

1. 失能分等級,失能程度更明確

《職災保險法》將失能程度分為:完全失能、嚴重失能、部分失能,係依失能標準之失能程度具體指標,連結「終身無工作能力」,將失能程度分3等級:

  1. 「完全失能」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 「嚴重失能」,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三等級之失能項」,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3. 「部分失能」: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50%以上者。

而《勞工保險條例》係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職災保險法》將失能標準等級且連結「終身無工作能力」指標,其失能標準定義更明確。

2. 失能給付標準比較(指二個法規失能年金比較)

《職災保險法》勞工失能程度,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1. 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2. 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3. 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20%發給。

《勞工保險條例》失能年金給付:P=Winsa×1.55%×Yins,該項給付計算受3個變數影響,其中Winsa(「平均月投保薪資」)Yins(保險年資)與失能年金成正比(該二項變數數值愈高,失能年金金額愈高)。

易言之,該二項變數均低,則大幅減低失能年金給付金額。尤其對於勞保年資低者,二項變數均低,更是大不利,始有最低4,000元底限。

3. 工作期間務必預防失能職災

職場勞工之工作安全,雇主應列為最優先保護事項,雇主及其代理人應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之保護規範。任何保護措施或成本,萬萬無法與勞工遭受失能職業災害傷害相比,雇主應做到職場上勞工與職業災害失能絕緣。

《職災保險法》失能年金給付,直接按「失能」等級直接乘上「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同百分比,如若遭遇失能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且屬於「完全失能」,則「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個月失能年金23,310元;但《勞工保險條例》失能年金給付: 33,300元×1.55%×30(年)15,485元(假設勞保年資30年),相較上述2個不同法規估算的失能年金給付,《勞工保險條例》失能年金給付顯然偏低。

雖《職災保險法》失能年金提高,雖然月投保薪資高限72,800元,而將助益提高失能年金給付;但雇主及勞工切記失能極度需要避開,因勞工失能傷害是不可逆,且影響其終生工作,實無關《職災保險法》失能年金提高。


小結

職場潛藏完全失能、嚴重失能、部分失能之可能威脅,勞工於職涯期間,首應注意及預防失能職災發生,儘管《職災保險法》失能年金提高;但勞工保護自身安全優先,不因陷於終身喪失工作能力,而被迫離開職場,致身心均受重創。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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