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正常時間外值班從事輕便工作,可以只發「值班費」、不給「加班費」嗎?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加班之相關勞動議題(五)-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值班,從事較為輕便之工作,雇主得否僅發給「值班費」,而不發給「加班費」?

結論

過去主管機關認為:雇主針對值日夜之勞工得僅給付值日夜津貼,該津貼數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而不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依據主管機關現行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雇主針對值日夜勞工發放之值班費,其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然而,上開注意事項將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因此,將來針對值日夜之勞工,雇主恐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而無法僅給付值班費。

另外,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值日夜勞工亦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本質上仍屬「加班」,因此雇主仍須給付加班費,而不得僅給付低於法定標準之值班費。

小編劃重點:值班費的相關規定將於民國111年(西元2022年)1月1日停止適用,未來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無值班費。

內容

事業單位常見有要求勞工於下班後繼續待在工作崗位「值日」或「值夜」的情形。勞工於值日夜期間,只負責巡守、收發文件、接聽電話等工作,而不須從事正常工作時間內之職務內容。既然如此,雇主可否以值日夜之上開工作較為單純,而針對值日夜期間只發給「值班費」(該數額常低於加班費法定標準),而不發給「加班費」?

就此,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主管機關內政部在74年間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依據該注意事項,所謂「值日夜,是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如果勞工有上述值日夜之情形,該注意事項僅規定值日夜津貼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未規定雇主應發給加班費。換言之,對於值日夜之勞工,事業單位得僅發給勞工之值日夜津貼,無須發給勞基法第24條所定加班費。

上開見解在過去亦曾為最高法院所支持(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96號民事判決)。有時,法院也會實際審酌勞工於值日夜時段之勞務提供密度:如果勞工值日夜時之精神、體力緊張狀態,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差懸殊,即不得與正常工作時間等同視之,難以認定是「加班」。就此而言,雇主即無須給付加班費(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然而,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縱使值日夜勞工只從事較簡單之工作,然而其仍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因此所謂「值日夜」,本質上仍是「加班」。既然如此,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而不得給付低於法定標準之「值班費」(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有鑑於實務上常有雇主藉由使勞工值日夜之名,而行加班之實,卻僅給付低於法定標準之「值班費」,為了避免此種濫用情形,勞動部於108年3月12日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新版注意事項有下列二重點:

(一)  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依此規定,值日夜津貼建議以「時薪」乘以「時數」計算,但是仍低於勞基法第24條所定加班費之標準,此亦為現行之作法。然而,由於該規定使用文字為「『宜』不低於」,並非強制規定,因此縱若雇主違反之,亦不必然導致違法之效果。

(二)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其原因是勞工縱於值日夜時段,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將逐步回歸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之意涵。因此於民國111年1月1日上開注意事項不再適用後,針對值日夜之勞工,縱使其所從事者非正常工作時間之職務內容,雇主恐仍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而再無只給付「值班費」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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