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如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其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惟「計程車收據」與一般稅額計算稅額的運輸事業業者有別,不適用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說明,營業人如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其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補充,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
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在「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
依據財政部76年7月1日台財稅第7648138號函釋,個人以計程車為業者無須辦理稅籍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其所得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是計程車業其開立收據,與按《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採一般稅額計算稅額之運輸事業業者開立之收據或票根性質有別,不適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如有相關扣抵銷項稅額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