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經營海外代購、商品代買,當月銷售超過8萬應辦理「稅籍登記」|職場新訊

國稅局提醒,網拍從事「海外代購」、「國外商品代買」當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即必須向當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如銷售額平均超過20萬元以上就需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也需在網路銷售頁面或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避免逃漏稅。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海外代購」興起,當月銷售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提醒,近年受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無法出國購物,使「海外代購」、「國外商品代買」等網拍型態興起,不用出國也能購買到外國產品。

如從事「海外代購」、「國外商品代買」,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個人名義代買並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

進一步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

另外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北區國稅局舉一案例,一位民眾國內成立臉書及LINE私密社團,累積上萬粉絲並提供加入社團的粉絲好友下單,再以自己名義向境外公司代購精品服飾並支付貨款,之後收到進口貨物再委託國內貨運業者運送商品給下單者。

經國稅局查獲,該名民眾109年度代購精品服飾銷售額1,048萬餘元而未辦理「稅籍登記」,除了需要補徵營業稅51萬餘元外,依照《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51萬餘元。

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
每月商品銷售額<8 萬元,或勞務銷售額<4 萬元
每月商品銷售額>8 萬元,或勞務銷售額>4 萬元,
但每月銷售額<20 萬元
X/O
(不須申報但須繳納1%)
每月銷售額>20 萬元O/O
(須申報且繳納5%)
資料來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

延伸閱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避免逃漏稅,輕則補繳,重則面臨刑責

國稅局最後提醒網路商品代購業者請自行檢視,如當月代購商品銷售額達8萬元,應盡快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同時也需要在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又202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加重「逃漏稅」(第41條)罰則,從原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更增訂達一定金額者,最高1億元罰金。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延伸閱讀:財政部新聞稿—遏止逃漏稅,網路檢舉嘛也通!


更多有關【賦稅與理財】等相關資訊,都在《104職場力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