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如勞工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申報111年度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當中,應將其自願提繳之金額自給付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避免勞工多繳稅款。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112年1月企業陸續著手進行員工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作業,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部分勞工如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申報時應將勞工於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其給付總額中全數扣除,避免勞工多繳稅款。
為鼓勵勞工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勞保局於勞動部新聞稿指出,如事業單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於年度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該自願提繳之金額。
【試算說明】
如:111年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4萬元(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100元),年終獎金2個月。
當年度該勞工的薪資所得為:56萬元(4萬元 × 14個月)。
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當年度扣繳憑單:
「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2萬8,872元(4萬100元 × 6% × 12個月)
「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3萬1,128元(56萬元-2萬8,872元)。
最後勞保局也提醒勞工朋友,如果111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於112年報稅時,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如果,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確保勞工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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