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布8月23日(六)為公民投票日。勞動部特別提醒:具投票權的勞工其權利受《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保障,投票日當日依法應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出勤應給加班費),但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的狀況,具投票權勞工行使投票權則不另外補假。另外關於「投票注意事項」及更多投票的常見問答,《104職場力》都為您整理!
更新時間:2025/8/14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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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025年7月26日(六)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以及8月23日(六)的「公民投票日」,勞動部特別提醒各界事業單位:行使投票權為公民之權利,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為保障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勞工都能行使投票權利,「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是日依法為應放假日,如雇主要求勞工必須出勤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提醒:所謂的「投票日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雇主和企業人資請特別留意,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不同,因此,該放假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因此,「7/26罷免投票日」及「8/23公民投票日」當日,只要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都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本就屬於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由於行使投票權利不受影響,不另外給假。
| 0726/0823原約定 | 具投票權勞工當日權益及屬性 | 工資 | 應雇主要求出勤 |
|---|---|---|---|
| 正常工作日 | 放假 | 照領 | 按工作時數加給工資 |
| 空班 | 放假 | - | 按工作時數加給工資 |
| 休息日 | 休息日 | 照領 | 1-2小時:1又1/3 3-8小時:1又2/3 |
| 例假 | 例假日 | 照領 | 禁止出勤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1.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若真的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勞動部指出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
以下為3種類型的計算方式整理:
| 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正常工作日」 |
|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範,即便114年8月23日勞資雙方即約定上班,勞工在出勤時段仍可領取加倍工資。舉例: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給予「工作6小時」的兩倍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休息日」 |
|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視勞工「加班」的工作時數給薪,薪資計算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投票日當天勞工執勤「跨日班」 |
| 由於勞工的工作時間跨投票前一日與當天,因此「投票日當天」的工作時數,應加給工資。 舉例:如勞工執勤8月22日晚間10時至跨日8月23日上午6時,共出勤8小時,自8月22日零時起的6小時工時,雇主須要加給「工作6小時」的工資。 |
最後提醒雇主切勿以身試法,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且應補給工資。
如有勞工權益因此受損害者,也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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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歲以上、具投票權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
| 如勞資合意出勤,當日應加倍發給出勤工資。 |
| 選舉罷免投票日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調移。 |
| 如勞資合意,雙方可約定補休。 |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上午8點至下午4點為止。
目前中選會已公布8月23日「全國性公民投票及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的投開票所地點,至網站查選點選戶籍所在區/里/鄰,就能顯示投開票所地址及位置:
內政部表示,凡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即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權。
即日起至114年8月7日17:30可查詢投票資格:前往「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權人資格查詢」
投票日一定要帶的物品為「國民身分證」;若沒帶印章可用簽名、蓋指印替代;沒帶投票通知單也可以投票。
投票日當天應攜帶以下物品:
投票流程該怎麼做?
另外請特別注意:請勿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公投投票日當天,禁止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行為在投票所也不被允許,請務必注意:
此外,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日當天不能有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而自投票日前10日(114年8月13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選舉民意調查。
而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前10天到投票日當天,仍可以宣傳公投或提出民調,但823同時有7個選區有罷免投票,因此要特別提醒切勿在公投宣傳中夾帶罷免宣傳,以免觸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