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系列 - 雇主明瞭112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嗎?|法務長專欄

已清楚了解112年度勞動檢查方針的內容了嗎?今年須特別留意的是第7點列出「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提醒雇主如發生2種情形之一,勞動檢查機關必定會上門實施勞動檢查。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民國(下同)112年第1季即將結束,雇主面對可能的勞動檢查,有確實掌握勞工主管機關112年度實施勞動檢查的重點與方向嗎?

依照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二、監督檢查重點。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四、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3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爰此,今(112)年度勞動檢查的重點與方向,勞動部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應於去(111)年7月之前對外公告並宣導週知。

勞動部已於111年6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102031091號公告「一百十二年度勞動檢查方針」(若想了解全部內容,建議讀者下載並閱讀全文。

其中,應請雇主留意者,方針第柒點列出「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時下勞工對於自身勞動權益受損所採取的救濟方式,通常是先向提供勞務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申訴或調解;另外,也可能自行主動向媒體爆料,依照該原則所列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只要發生下列二種情形之一,勞動檢查機關必定會上門實施勞動檢查:

一、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二、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或安全衛生情事者。

第捌點列出「監督檢查重點」(列出哪些重點檢查項目),雇主若能事先掌握此等資訊,並於內部徹底落實自主檢查(事前預防),對於尚不符合法令規定項目者,立即採行積極有效的糾正措施,相信無論勞動檢查員上不上門實施勞動檢查,必能「All Pass」。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雇主明瞭112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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