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並增加7種新的狀況,如果發生「對同仁吹毛求疵、孤立特定勞工、咆哮或嚴重辱罵、拒絕看見同仁努力、不准請假、過重或不給任何事做、給予不實際工作目標」等項目,未來都算「職場霸凌」的一部分。
文/《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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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發生過勞動部下轄的勞發署北分署公務員涉遭職場霸凌致死,引發社會討論及關注,因此勞動部承諾未來將在職安署中訂定「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規範」,不過在此之前,已優先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新增7種「職場霸凌」的樣態,包括: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目前勞動部業已研擬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訂定霸凌防治專章,規劃於3月中旬或下旬重行預告,而在《職安法》上路前,採用先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的方式,讓事業單位有所遵循。
勞動部說明:若勞工於執行職務, 在勞動場所中,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職務、 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 冷落、 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即屬職場霸凌。
本次的修正重點如下:
此外,勞動部也提及:本次修正的指引載明,若組織內部疑似出現不法侵害事件,應落實保密,通報窗口宜在人資部門或最高主管單位,並公司宜在3天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或處份。
如果進入調查程序,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 調查小組成員應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人;勞工人數未達30人者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處理。
並要特別注意,調查內容應保密,調查期限應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避免申訴人或相關人員受到不利處遇。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表示:「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性質為行政指引,但事業單位應參照該指引執行,事業單位要有不法侵害防治執行紀錄,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還要訂定不法侵害防治計畫,若無則會要求限期改善,再違反則會開罰3萬至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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