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領多少才合理?別只看個人績效,公司「有無盈餘」才是關鍵

每到歲末年終,「年終獎金領多少」總是辦公室最敏感的話題。然而,許多勞工將年終視為「個人表現」的表彰,卻忽略《勞基法》明確規範的發放前提:公司須有盈餘。勞資顧問提醒勞工應避免與企業經營現實脫節,同時也為企業主提供新思維:如何透過「恩給制」與「績效連結」的彈性運用,將年終獎金從單純的過年禮物,升級為激勵優秀人才、促進勞資共榮的策略工具。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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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之前,除了跳槽之外,當屬「年終獎金」是辦公室十分敏感的話題。此時之際,若此二個話題出現,大都在特別時刻、最保密的情境下悄悄交流,生怕有第三者的冒失或無心撞見而壞事。

到底「年終獎金」可以不可以公開談論?一般企業多半未將「年終獎金」標準化,而且一般來說「年終獎金」發放是有前提的,企業當年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始得發放,且未言明發放標準,這當中存在不少「令人遐想空間」,而「預測能領多少?」更是能滿足勞工茶餘飯後好奇心的好題材。

實務上,「年終獎金」基於年節喜慶、經營好彩頭、勞工辛勤慰問,企業發放「年終獎金」已是台灣產業界約定俗成、形同給勞工「過年慰問」的禮物。因此,勞工聚焦「年終獎金」企業發給多少在所難免,選在此時調查勞工對「年終獎金」發放之看法,或多或少能看出勞工對經營的理解想法。

延伸閱讀:關於「年終獎金」的6個常見問答:員工在年前離職,可領年終嗎?

關於「年終獎金」的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因此針對相關法規,勞工應理解年終獎金的性質並非無條件發放。企業發給的前提為「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而非針對個人績效優劣所給予的獎金(此部分當屬「績效獎金」),所以勞工只要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企業若有盈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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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是連結勞工與經營的好橋樑

「年終獎金」幾乎是每年年底營業結算時,勞工都寄予厚望可以獲得的獎金,而發放前提也是企業維持良好經營成果。二者存在不僅密切、也與員工辛勤付出與公司營運得宜有因果關係:

從「法律層面」看年終:是福利還是權利?

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對應當時立法年代之社會氛圍,「年終獎金」宣導性意味濃厚,且強調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發給之。

時間推移企業經營外部環境丕變,部分企業為彰顯薪資制度優勢納進「年終獎金」,吸納成薪資一部分。惟「二因子論」將薪資歸納於衛生因子,僅具消除員工內心不滿,無激勵效用。

但以目前跳槽者對薪資殷切期待且居於考量因子名列前茅觀之,加上社會現實主義,因應職場環境丕變,企業應彈性調整「恩給制」的發放邏輯,方能達成徵才與留才的雙贏。

企業主的新提案:將年終轉化為多元的「績效誘因」

依法規定企業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應發給勞工「年終獎金」;但,不少企業為避免因「年終獎金薪情欠佳」而造成無法預期的人力波動,不再堅持「如有盈餘」前提,固定均會發給勞工「年終獎金」。

而「年終獎金」多寡,有些企業從年度開始就宣布固定月數;而部分企業則按經營績效讓「年終獎金」採波動月數。

鑒於當前職場已無法避免「年終獎金」約定俗成,如全數發給勞工,使得「年終獎金」運用過於狹隘。若企業經營有盈餘,「年終獎金」標準可提高;或許可考慮無須將所有盈餘均等發給勞工,而是將部分盈餘分配連結勞工「個人年度績效」加以運用。

若年度績效優異者,得享有長假休假出國犒賞、國內外進修計畫、跨國工廠考察或短期輪調、購屋貸款補助等等,上述經費均可採事先保留的「原年終獎金」預算,轉為「績效獎勵」、發揮更強力的「獎金」使用高度。

經此運用可激勵勞工工作績效,提高企業盈餘,同時也不違背「年終獎金」的發放前提(企業有盈餘可運用)。

勞工的必修課:別讓年終期待與經營現實脫節

依照公、私部門「年終獎金」的慣例,前者最高4.6個月獎金(據聞是含考績獎金在內),常是令人羨煞不已的獎金金額;後者一般容易受制於景氣衝擊,以今年為例,「年終獎金」平均基數推測可能為1.44個月。真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職場好友或昔日同窗過年相遇的問候話常是:「今年年終獎金發給幾個月?」,作為「社交話題」的象徵性指標,大家習慣以少報多,畢竟顏面輸不得!但其實很少閒聊會提及公司近況,換言之,「年終獎金」領到的月數無關企業死活,勞工一般只在意自己的「年終獎金」領多領少。

歷年來的「年終獎金」調查,當問到「勞工最理想發放方式」:多半僅有25%不到的人認為應與公司整體業績連動,卻有4成以上的人認為該和「個人年度績效」成正比。易言之,其實勞工多半不明白「年終獎金」是有給予前提的(即法規當中提及: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反而誤認為是對個人績效的表彰、無關企業經營績效良窳。

「年終獎金」現在已有約定俗成的既定印象,甚至會有員工以此來衡量自己是否要「繼續留下效力」,導致企業在春節前為留才、激勵,倘若不發年終獎金就算犯大忌;但明理的勞工應深記「年終獎金的發給前提」,至少要理解「覆巢之下無完卵」的道理,避免自己與企業的經營現實脫節。

延伸閱讀:年終發不發,跟營收其實沒有直接關係

小結

不論企業「年終獎金」決定採取恩給制或薪資制;但發給「年終獎金」前提,不應省略。經營成果有盈餘,基於勞雇共融、永續經營,發給「年終獎金」自然皆大歡喜。

建議企業可以考慮提撥部分「年終獎金」的額度,加以運用在「與勞工年度績效」作連結的獎勵措施,如此一來還可額外表揚績效優異者,更發揮工作激勵的效果。

(原文標題:年終獎金調查,露出勞工對經營理解之偏差端倪)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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