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布最新「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包括公司董(理)監事、持股逾20%股東、負責人配偶、血親等六大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的人。若歸屬「最高負責人」者性騷員工並查明屬實,被害人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並最重可開罰至100萬元。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為加強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於民國115年4月發布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當中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若公司董(理)監事、持股逾20%股東、負責人配偶、血親等六大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的人,性騷擾員工時就比照最高負責人,被害人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經查明屬實,性騷行為人最重可開罰到100萬元。

勞動部說明這項改動,主要是實務上收到的回饋,當員工遭受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之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此外,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並強化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
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勞動部條平司黃琦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性工法修法後,針對性騷擾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的時候,因難秉持客觀、公正的調查原則,因此特定明定申訴人可直接找地方政府申訴。
她進一步說,新法上路後,民間團體、當事人、地方政府皆反映「最高負責人」定義模糊,只能依地方政府個案認定,恐影響申訴人救濟權益,因此經專家學者討論,參考大量解僱法禁止出境的實際負責人概念,明列6大類與代表人職務相當的人,當這六類人性騷員工時,將比照最高負責人。
此外,黃琦雅指出,今年公布的性騷相關統計項目新增最高負責人,2025年通報的職場性騷案件總共2527件,其中1422件成立,占比56.3%。性騷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而向地方政府申訴的有109件,占17.5%,有33件成立。
勞動部也在新聞稿當中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下載。
「性騷擾」並非只有逾矩的肢體接觸才算,事實上廣義上只要有「肢體接觸」、「言語騷擾」,與性或性別相關、違背當事人意願並造成其不快的感受,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您是否在日常生活中曾經碰過(或目睹)「性騷擾」事件?當下的處置為何呢?歡迎透過【職場力調查】票選告訴我們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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