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小吃店員工上下班有需要打卡紀錄嗎?|法務長專欄

開飲料店、小吃店員工人數不多,員工上下班也一定打卡記錄嗎?要勞基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紀錄勞工出勤並保存5年,更需逐日詳實記載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此為法律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而出勤紀錄並未規定具備的形式,雇主可以選擇適合的方式,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並保存即可。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老闆們要注意凡從店長到員工上下班都需要打卡,記錄每人的出勤時間到分鐘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反者,裁罰9~45萬元,並公布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同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違反者,裁罰2~100萬元,並公布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逐日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是法律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於記載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憑以作為核算勞工工資的依據。所謂「置備」是指雇主應準備該出勤紀錄,處於得隨時可供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檢視及利用的狀態。至於出勤紀錄並未規定一定須具備的形式,雇主可以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選擇適合的工具。

以勞動部民國111年2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2511號訴願決定書為例:

訴願人從事飲料店生意,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應遵守上述規定,為所僱勞工置備且保存出勤紀錄,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0年9月3日訪談紀錄,訴願人說明:「(問)請問店長陳君為何未置備出勤紀錄?(答)因為她是親戚,也是店長,所以不用打卡。

陳君110年7月間擔任訴願人店長職務,月薪資為3萬6,000元,該月休8日,與店內其他勞工輪班及排休,如有延長工時訴願人亦會給付陳君延長工時工資,陳君應有受訴願人指揮監督而具從屬性,應為訴願人所僱之勞工。訴願人未依法置備陳君110年7月份之出勤紀錄,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原文標題:餐飲業系列-小店員工上下班一定要打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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