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請的員工同意勞保以多報少就合法了嗎?|法務長專欄

便當店、麵店小本經營,請到5個人以上依法須強制投保「勞工保險」,為了想省一點人事成本投保費用而與勞工同意將勞工月薪資總額投保「高薪低報」以多報少,這樣雙方同意或勞工自願就合法了嗎?勞保局和法院判決明確告知此方式是不合法的!提醒月投保薪資之申報皆應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辦理。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雇主需要留意的是,當僱用人數滿5(含)人以上時,依法即要為受僱人(無論是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強制投保「勞工保險」;當僱用人數1人以上時,依法即要為受僱人強制投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全民健保」以及提繳「勞工勞退金」。此是雇主被課予具有強制性的公法上義務。

如雇主與勞工合意將勞工月薪資總額投保時以多報少,或甚至勞工單方面向雇主提供切結書,表明自願以多報少,雇主得否以順應勞工意願而免責?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清楚闡明不可以:「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而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有關勞工保險之事務,應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覈實辦理,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勞工之月投保薪資,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並無事先知會勞工之必要,亦無與勞工合意不據實申報之餘地,此觀同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意旨自明。是投保單位縱與勞工合意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月投保薪資額,無從憑以解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

(原文標題:餐飲業系列-與勞工合意將月薪資總額投保時以多報少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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